家暴引发离婚诉讼宜慎用冷静期
王心禾
25日《新京报》“我们视频”发布的一段视频引发热议:近日,董芳因不堪忍受丈夫家暴,向成都法院提交离婚二审上诉书。去年6月,董芳与丈夫产生争执,被施以暴行。事后她申请到法院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来她提出离婚诉讼,经3次庭审,法院判决不离婚。法官称,要给双方冷静期。视频中,董芳以第一人称讲述了自己的遭遇,呼吁“法治给弱势群体以合理保护”,该视频下留言过万条。
本想帮助当事人挽救婚姻,不想却被婚姻中的受害方视为不能合理保护自己的障碍,这样的结果一定不是制度设计者想看到的。婚姻状况冷暖自知,不加区别地推行“离婚冷静期”或有标准不明导致的适用偏差。对此,有关部门应重视。
客观上讲,“离婚冷静期”对个人离婚自由构成一定程度的干预,这样的干预,初衷在于维护家庭婚姻稳定、子女权益、社会稳定等,被认为是挽救冲动型离婚的一项有效制动。如果从干预自由的正当性上考虑,家庭婚姻稳定和子女权益方面的得失,实际上无法一概而论,需要因案而异、具体分析,而对于社会稳定的意义,或许同样需要一个长期的、综合的和基于心理学角度和个体行为数据的分析才能给出。因遭受家庭暴力提出离婚的情形尤其值得深入分析。
如果说精神上暴力需要借助手段才能得出准确判断的话,对身体上的侵害是否构成家庭暴力则一目了然。因此,对家暴离婚案,是否适用离婚冷静期,需要梳理。
首先,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根据民诉法规定,判决不准离婚与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司法实践中此类情况并不少见,这是否与冷静期重复?同时,反家暴法颁布后,有两句口号深入人心:“家暴不是家事”“家暴不能忍,只有零和无数次区别”。在家暴并不罕见,而在求助法律尚不多见的当下,如果证据足够充分,法律上选择将受害人再次推入冷静期,从鼓励反抗暴力和保护受害者尤其是子女角度考虑,并不合适。这可能令受害者度日如年,更加无助和绝望,不符合反家暴法的宗旨。
其次,司法本质是定纷止争。对于冲动型离婚案而言,通过冷静和调解,或有助于双方重拾守护婚姻的信念,而对家暴情形而言,如果受害方坚持,离婚或是给予受害方最好的保护,对施暴方最有力的教育和惩罚。
另外,婚姻的本质是契约。双方合意则婚,而暴力已经越过婚姻家庭的底线,如果受害方不愿意原谅对方,解除婚姻的自由应给予保护。
在家暴离婚案中,尊重受害方的意愿应是关键点。如果法律不加区分地推行离婚冷静期,无法保证受害者人身安全不会再陷危机,法律致力于维护的正义也可能因此而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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