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契约的铮铮誓言 一卖千秋永不赎取

华西都市报 2018-11-04 03:07 大字

土地契约中,一般都会有“一卖千秋,永无赎取”字样(图中框所示)。

没有加盖红色官印的土地契约,被称为白契,在民间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成都市龙泉驿区档案局(馆)供图

加盖了红色官印的土地契约,被称为红契。成都市龙泉驿区档案局(馆)供图

土 地契约中,一般都会有“一卖千休,万无异说”字样(图中框所示)。

地契经过漫长的岁月后,到明清时,逐渐固定了用字用词、内容格式,结构严谨,并且具有了法律效力。

这从另一个角度表明,明清时已经具有了法治社会的雏形,地契作为法律文书进入社会生活,法制观念在民间逐渐生根发芽。

在土地私有化的朝代,土地的使用权是永久性的。一旦拥有土地使用权或地契,即使改朝换代,前朝的地契,后来的政权也是要认账的,这保证了地契具有持久性的效力。

进入清朝后,作为土地买卖的凭证,地契的格式发展得相当成熟,有了固定的内容构成,成为学堂教学内容之一。

红契白契

都具有法律效力

一般来说,地契由4部分内容构成:

第一部分,主要讲述卖地的原因、买卖地人姓名及议定的卖地价格,即这份地契形成的前因后果。

第二部分,不厌其烦地讲明该地的位置及四周的界畔,即这块地的详细位置和面积大小,以及承担的条粮(赋税)多少。

第三部分,凭中,即我们今天所谓的证人、中间人,也就是当时的在场人员有哪些,他们要收取一定的费用并做担保,以此作为证据,双方今后都要认账,不许反悔。

第四部分,立约时间及立约人。

这4部分内容环环相扣,形成一份结构非常严谨的契约。

在地契中,不仅凭中(中间人)和立约人要在名字后面画押,而且还要在地契第一部分标明土地议定价格和条粮的地方,以及最后一部分立约时间处,盖上官府的大印,以此彰显地契的法律效力。

在成都市龙泉驿区档案局(馆)整理出来的地契中,只有70件地契使用了印制的官契、正契和尾契,受到当地官府盖上红色公章认可,时称红契。其余地契未经当地官府盖章认可,称为白契。

就社会效力而言,红契得到官府认可,是合法有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白契没有得到官府认可,只是一般意义上的民间契约,法律效力相对要弱一些。

但是,在当时龙泉驿民间经济交往活动中,白契的存在与官府的某些管理规定并不矛盾或得到了官府默许,仍在实际运行。

因此,在这种大背景下,无论是红契还是白契,其格式大都相同,都有一定的规范性和约束力,或者说是具有法律效力,一旦签订,大家都要认账,不得反悔。

订下死契

买卖双方都不能赎回

成都市龙泉驿区档案局(馆)编研负责人胡开全说,这些地契体现的核心思想是中国传统社会中的法制精神,可从6个角度进行解读。

第一,地契重视文本且有法律文件作为依据。

中国传统社会强调“空口无凭、立字为据”,地契按照由《唐律义疏》《宋刑统》传承而来的法制精神,延续到《大清律例》,再演变到《民国民法典》这几部法律文书所制定。

地契开篇一般都有“杜卖”、“绝卖”字样,杜,即绝的意思。写有“杜卖”、“绝卖”的地契,俗称死契,买卖双方约定不能赎回的契约。

举例来说,甲把土地卖给乙,如果立的地契不是杜卖契,那么,甲有钱后,是可以找乙买回来的。如果立的是杜卖契,意味着甲即使有钱了也不能找乙买回来,除非乙想卖给甲,但那就是另外一笔交易了,与此前的交易无关。

第二,地契内容讲究程序且叙述严谨,需要准确明白地注明以下内容:

开篇标明“杜卖”或“绝卖”;注明文契人姓名;注明卖地原因;注明产业的准确地址;注明房屋的规格、间数,田地面积;注明耕种水田所需水源的状况;注明产业的东南西北界及分界标志物;产业内如有除留,要注明;注明产业所承担的条粮(税赋);注明买主与卖主的关系;注明凭中人议定的产业价格;注明交易费用的出处,是包在总价内还是单独列支;注明业内分众的数量、面积、坟地的产权归属;注明税赋从何人头上过户;再次重申“一卖千秋、永不赎取”的“绝卖”及公平交易的字样;交易见证人共同画押,这些人至少要包括族戚、地邻、中证、代笔;最后落款年、月、日,立卖契文约人姓名并画押。

第三,契约的公开性原则。

所有契约都有凭中或中人,这是中国传统契约中的一种基本精神,即俗话说的“婚姻凭媒,买卖凭中”。

有的地契中还引入了卖方的族戚作为家族代表,以此表示这桩买卖的公开性和严肃性。

第四,在技术上追求公平和杜绝作弊。

地契文本结尾,一般要注明“此系二家情愿,两无逼勒,亦无债货准折,包买包卖等弊,一卖千秋,永不赎取”的话,以示公平。

执笔人将地契写完后,当众朗读,交易双方及中人都觉得无误后才画押。

中人、族人、地邻、执笔人、卖主一同画押(契约中有“仝在”或“同在”的字样),契约画押的形式主要是画“十”字。

这样的画押方式存在着舞弊的可能,后来加以改进,到民国时开始改为加盖私章或按手印。

第五,土地买卖这种大宗商品买卖,有官府的基层组织参与,显示其权威性。

地契在被基层认可后,上报县府加盖红色官印或专门的公章,就成为最具法律效应的红契,权威性高于民间订立的白契。

如有一家(新罗氏)的地契,直到1951年交出来时,有旧契、换契、新契,前后共历180多年,业主从来没有变更过,很好地印证了孟子所说的“有恒产者有恒心”的道理。

第六,惩罚性条款。

这主要出现在尚在进行或尚未完成的交易中,如卖地定金契约,一般付了定金后,要注明“卖者不卖,得一赔十,买者不买,定银全无,恐口无凭,立定约为据”。

这是很有约束力的,从地契保存情况看,大部分交易是成功的。

封面新闻记者黄勇

地契画押 谁画的都要认账

尽管地契在法律层面具有效力,但在以宗法社会为主的民间,法制观念仍非常淡薄。人们遵守的,还是当时的乡规民约和地方习惯。换句话说,就是诚信精神。

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博导、客家历史与文化研究所所长、中国世界近代史学会名誉会长郭华榕,在对成都市龙泉驿区档案局(馆)的地契进行研究后认为,龙泉驿的乡民,广而言之中国的普通百姓,保持着正常的诚信的心态。

在农业文明中,城乡的环境与生活相对简朴和局限(指地域、交通、人际往来等),人的诚信品质的保持与其在社会关系中的价值显得更加突出。

在官府那里完税并盖官府大印的地契叫红契,没有经官府盖章认可的称为白契。但不管是红契还是白契,在民间都得到了认可。

在龙泉驿区档案局(馆)保存的部分地契中,无论是红契还是白契,都有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有的名字下面有一个“十”字。

其实,这不是字,是众人见证下画押的专用符号。

画押,旧时在公文、契约或供状上画花押或写“押”字、“十”字,表示认可。

说起画押,鲁迅在《阿Q正传》中,写到阿Q在被枪毙前画押的情景,应该是让人印象深刻的:

一个长衫人物拿了一张纸,并一支笔送到阿Q的面前,要将笔塞在他手里。阿Q这时很吃惊,几乎“魂飞魄散”了:因为他的手和笔相关,这回是初次。他正不知怎样拿,那人却又指着一处地方教他画花押。

“我……我……不认得字。”阿Q 一把抓住了笔,惶恐而且惭愧地说。

“那么,便宜你,画一个圆圈!”

阿Q要画圆圈了,那手捏着笔却只是抖。于是那人替他将纸铺在地上,阿Q伏下去,使尽了力画圆圈。他生怕被人笑话,立志要画得圆,但这可恶的笔不但很沉重,并且不听话,刚刚一抖一抖的几乎要合缝,却又向外一耸,画成瓜子模样了。

大家知道,旧时民间文化普及率低,老百姓普遍不识字,有的甚至连名字都不会写。虽说不识字不影响生活,但到了需要写字的场合,还是让人很为难。

所以,为照顾这样的情况,就发明了用符号来表示画押签字的做法。在契约中,普遍实行的是画“十”字,也有识字的在名字下面写上“押”字。

在地契中,即使是画“十”字,其形态也是各异:有的中规中矩像“十”字,有的歪歪斜斜像“丆”,有的那一竖拉得老长。

在现在人看来,这一个个“十”字,虽然形态各异,但都只是一个符号,如果掩盖上面的名字,很难区别出哪个“十”字是谁画的。

按照现在的思维,如果说这些“十”字都是一个人画出来的,估计也没谁表示反对。若以这样的逻辑来说事,问题就复杂了。

比如说,某人买地后不久,土地价格暴跌,此人反悔,想把地退回去。恰好当初立的地契又是一张白契,他去官府打官司,说那上面的“十”字不是他画押的,那么,这张地契所显示的交易,就可能无效。

如果此人打官司胜诉,其案例效应将会迅速扩大,由此会引发大规模的毁约事件。

但事实上并没有出现这样的事情。地契上一个个不易辨认出自谁手的“十”字,铁证如山一般,在所有当事人的心里打上一个永久的印记,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要认账。

这,就是诚信精神。

详细罗列产业情况

体现诚信精神

地契中的诚信精神,又体现在对进行交易的产业情况不厌其烦地详细罗列上面。

道光11年(1831),苏邦琏把位于华阳县三甲青龙埂的产业卖给亲哥哥苏邦琦,地契中写道:

“堰塘二口,堰埂、堰底、漏引、鱼虾、水草;草房屋半院,栋梁、桁桷、挑手、楼牵、门窗、户格,树门十一扇,树门框全套;外有碾子一座,房屋、碾槽、碾干、轮石、压石、楼牵俱全。又有粪房一间、猪圈房一间,檐阶石板、桥梁路道,内外浮沉砖石瓦块,垣坝、菜地、山岭、熟土、斜坡陡坎,林园、竹木、铁篱茨,零星树木花果诸树,一并在内,概行扫卖,寸土寸木不留。倘界内有遗漏未曾书注者,亦概行尽卖。”

嘉庆12年(1807),华阳县卓家店村民张宗仁父子,将家里先前置办的田地、堰塘、草房、碾坊、厢房等产业,以及附属的草屋板门、门、竹扇门框、窗槅楼牵挑手、竹木桁桷、林园竹木、菜橱、铁篱笆、土砖、屋宇地基、院坝菜地、山岭熟土,草山、阴阳二宅等卖给冯仁海。

这份地契最引人注意的是,后面用了大量篇幅讲述此次土地交易中出现的特殊情况:

“再者,正冲有古沟一条,原系同流派水之沟,每过夏季洪水下冲,人等不得闭塞。业内卓姓祖坟一座,经中丈量横一十五弓,直二十九弓;淑璝、淑琨、淑明目坟一座,横一十七弓,直一十五弓;又生基一座,横基一十六弓,直一十九弓;卓淑璋母坟一座,横一石二弓,直一十三弓;又陈姓坟一座,周围石椿为界;苏姓坟一穴,坟圈为界;又有卖主张姓坟六穴,丈计妻坟并男坟直穿心,俱各五弓;又母生基一穴,横穿心六弓,直穿心八弓;有三穴离坟脚一弓,其余诸坟俱各一棺之地。

“界内除陈姓坟草,其卓姓、苏姓并卖主张姓以及数姓坟草,每年尽行归与买主冯姓收割,有坟人等不得异说。坟界内许各主祭扫,不得架造开垦,倚坟侵占等弊。坟界外任从冯姓开垦,扦造阴阳二宅、筑堰等情。”

以上两份地契如此详细地说明情况,目的是防止交易中留下漏洞,使双方陷入争端。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何尝不是卖方坦诚、按法律办事、具有诚信精神的体现。

地契一旦反悔

相应的惩处力度很大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交易非常慎重,地契中的诚信精神,还体现在一旦出现反悔而做出的相应惩处力度上。

乾隆27年(1762),刘明奇把坐落在华阳县赖家店三甲七支的田地卖给刘元兴。

为防止反悔,地契末尾写道:

“一卖千秋,永无收赎,任从买主过户拨册,当差纳粮,开垦架造,永远管业耕种,卖主父子人等不得阻抗异言。如有上手并本年差粮仓谷不明,照价银所扣;边界不清,田地佃当不明,卖主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恐口无凭,立绝卖契付与买主存照。”

乾隆49年(1784),萧荣春把一块水田、一口官堰卖给堂叔母萧刘氏,在卖地定金契约中写道:“即日现交定银十五两。若买主不买,定银全无;卖主不卖,得一赔二。”

嘉庆十年(1804),刘荣才卖地给苏定伦,在定金契约中写道:“自卖之后,二家不得反悔。卖主不卖,得一赔十;买主不买,定银全无。此系二家情愿,两无逼勒,亦无债货准折、包买包卖等弊。一卖千秋,永无收赎。”

在上述这3份契约中,对买卖双方可能会出现的反悔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强调的是信守承诺的契约精神和商业买卖的自我约束。

“得一赔二”甚至“得一赔十”,惩处力度不可谓不大。诚信与惩处相结合,是契约文书生命力得以延续的双重保证。

事实证明,这些契约的交易,最后都是成功的,没有出现毁约情况。

“一言既出,驷马难追。”“婚姻凭媒,买卖凭中。”人们无须签字,只画“十”字或写“押”字画押,没有专门的办事机构受理、身份证明、复印、副本、录像、公证、密码等,当事人一诺千金、奉公守法,保证乡间民约的切实执行。

这些都是财产权利的确立,同时也是人心的记录、诚信精神的体现。

这样的诚信精神一直延续到了现在,在民间的一些商业交易中,还会看到类似的字句。封面新闻记者黄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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