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法院一起案例入选

四川法制报 2018-11-01 01:02 大字

本报讯(记者刘冰玉)10月30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发布一批行政诉讼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典型案例。记者从成都中院获悉,这些典型案例从全国范围内撷选得出,其中,由成都高新区法院一审、成都中院二审的成都某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成都市科技局科技项目资助行政许可案入选。

公司申报资助被退回修改

成都某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就已获得专利授权的雾霾治理机向成都市科技局申报科技项目资助。2014年6月29日,成都市科技局根据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认为科技公司的申报中缺少审计后的财务报表和专项研发费用报表,对该申报作出退回修改的决定。

该公司认为,其申报项目已成功申报四川省科技厅2015年科技支撑计划重点新产品研发项目,应自然具备成都市战略新兴产品的申报和资助条件,故成都市科技局退回补充修改的理由不能成立。同时,该公司认为成都市科技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故诉请法院对其予以审查,并确认成都市科技局于2014年6月29日作出的退回修改行为违法。

成都高新区法院一审认为,该公司所诉的行政行为,是成都市科技局因该公司未完整提交申请所需材料而无法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的一项告知行为,可视为一种程序性行政行为,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其请求审查并确认成都市科技局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违法的诉请也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遂裁定驳回该公司的起诉。该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成都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在促进公民权益保护、监督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以及促进法治政府“科学立法”的进程具有积极的意义。

本案中,法院明确,原告提起规范性文件的审查需符合“附带性”的原则。首先,审查对象的附带性,只有直接作为被诉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才可能成为法院的审查对象;其次,审查模式的附带性,即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只能在针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中附带提出;最后,审查结果的附带性,法院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是为了确认诉争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是否合法进而确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经审查后确认该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处理方式为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而不就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做单独判定。

本案中,由于被诉行为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原告一并提起要求确认被告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违法的诉请也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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