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借条有证人 钱就一定要得回来吗?

成都日报 2018-10-25 03:08 大字

现实生活中,一方持有借条,还有证人,却没有转账记录,特别是在借款数额巨大的情况下,这方的债权法院会支持吗?成都中院公布的这起典型案例就告诉我们:法院不支持。借款关系的存在,仅仅以借条来证明是不够的,还需要有借款的交付事实。所以,出借人必须说明款项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对于大额的借款,一般要求有相应的转账记录,而且,转账记录要与借条相吻合。

案例还原

有借条有证人

债务无法要回来

市民邹某向成都一家法院起诉,称朋友沈某借了他70万元没有按时归还,请求判令沈某偿还借款70万元并支付利息。为了证明这笔借款,邹某向法庭提交了借条和沈某打的收条,并称有证人可以作证。

然而沈某却表示,两人没有借款一事,邹某并没有支付他70万元。

在庭审中,邹某表示,借款为现金支付,因此没有转账的证明,同时,陈某出庭作证,称沈某确实借了70万元。沈某急忙辩解称,借条和收条是因双方合伙经营中发生纠纷而受胁迫出具,他向法庭详细说明了写借条和收条的过程。

对于这样一起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案件,法官如何认定?

一审法院经过认真审理分析后认为,沈某就借贷行为未实际发生的抗辩作出了合理说明。邹某虽提交了书面证据借条和收条,但邹某与沈某因合伙经营存在矛盾缺乏借贷基础;邹某对资金来源的陈述前后矛盾;大额现金交付不符合交易习惯且邹某不能对交付细节进行合理说明。最后,法院判决驳回邹某诉讼请求。邹某不服提起上诉,成都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

借贷关系是否存在

款项交付是关键要素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周友苏表示,这起案件审理过程主要是在现有证据基础上去伪存真,准确认定事实的过程。现实生活中,双方是否真正存在借贷关系错综复杂,需要法官根据证据,结合交易习惯等,做出判断。在原告邹某举证有借条、收条和证人证言的情形下,法官并没有简单认定借贷事实成立,而是根据举证材料的证明力进行认真分析,发现了原告举证存在的矛盾和疑点,最终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此案中,法官准确把握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基本要素,即借贷合意的形成和借贷款项交付是认定借贷关系真实存在的关键要素。此外,法官证据采信客观公正,符合逻辑思维规律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结合交易习惯对证据疑点进行的分析判断。当被告沈某的抗辩具有合理性时,法官要求原告邹某就其坚持的主张负有进一步的举证责任,合法正当,正是基于原告的继续举证不能,才承担了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体现出诉讼中的程序正义。

在现实生活中,有借条却没有款项交付的情况不少,法院对原告主张事实的最终否定并未采取孰是孰非的简单判断,而是通过“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未能形成证据优势”“借贷事实发生不具有高度可能性”等表述,体现出优势证据原则主导法官自由心证和裁判形成的过程。本报记者 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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