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回购股份程序简化或可不必经股东大会决议

成都商报 2018-10-23 01:55 大字

公司法修正案草案22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备受市场关注。草案拟进一步修改完善公司股份回购制度,充分发挥公司股份回购制度的积极作用。

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在说明中提到,规定公司因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因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及上市公司为避免遭受重大损害、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的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不必经过股东大会决议。而上述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

成都商报首席记者 赵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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