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运车辆改跑网约车,发生事故车主要求赔偿法院判决:保险不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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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男子文某某在为车辆投保时,约定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之后却改变车辆用途,跑起了网约顺风车,并在一次营运中发生车祸。
10月16日,记者从成都中院了解到,事发后,文某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无果,之后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文某某改变车辆用途从事网约顺风车运营,导致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公司可不承担赔偿责任。据了解,该案入选成都法院2016-2017年度金融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非营运车改跑顺风车遇事故保险公司拒赔
2017年1月20日,文某某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综合商业险,并约定使用性质为非营运。
之后,他通过“滴滴出行”软件注册为滴滴车主,在“顺风车”平台上数次发布出行行程并接受订单搭载乘客,收取乘客费用。在保险期内,文某某接受任某某订单,从成都前往重庆,驾驶过程中发生车祸,导致任某某等人受伤、车辆受损。
经交警认定,文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文某某请求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但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擅自改变了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从事营运,拒绝赔付。
文某某索赔未果后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不承担赔偿改变用途应提前申报
法院审理认为,投保人擅自改变投保车辆使用性质从事营运,导致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最终,法院驳回文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此案,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副秘书长陈莺认为,该案的判决以“出行目的、行驶线路、出行频率、费用分摊”区分网约车和顺风车,具有开创意义。在双方举证责任分配上,本案对同类案件具有借鉴意义。这不仅对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顺风车等私人小客车合乘规范提出建议,而且督促顺风车平台公司加强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
陈莺说,按照保费与风险相匹配的原则,私家车的保险费远低于营运车,投保人如果要改变车辆用途从事运营,就应该及时向保险公司进行申报,并缴纳相应保费。否则,应自行承担相应风险。数据融资领域纠纷最多 占金融商事案件6成
在公布十大典型案例的同时,成都法院也发布了2016-2017年度金融商事审判白皮书。数据显示,近年来,成都地区传统金融繁荣,交易活跃。2016年成都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金融商事纠纷案件40858件(含旧存),收案标的总额为542.02亿元。2017年成都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金融商事纠纷案件47227件,收案标的总额为473.77亿元。2016年、2017年,融资领域纠纷案件占全部金融商事案件的61.85%。
成都中院民二庭庭长徐文波说,为进一步加强金融商事审判工作,2016年以来,成都中院设置了金融商事案件专业化审判团队,在原有审判团队建构之上,将银行卡纠纷、证券期货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等确定由相应审判团队集中审理。同时积极探索建立科学的繁简分流机制,统一金融案件裁判尺度,加强诉源治理,引入金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吴柳锋见习记者钟晓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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