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法院2016-2017年度金融商事审判白皮书发布 私家车跑“滴滴” 车祸后保险为何拒赔

成都商报 2018-10-17 01:37 大字

制图 李开红

这些法律要知道

私家车利用“滴滴”等网约车平台接单载客,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为何拒赔?

网上买保险后饮酒驾车死亡,亲戚声称保险公司没提示免责条款,能否获得保险理赔?

银行卡借给亲戚,却在韩国被伪卡盗刷20余万,谁来赔偿损失?

10月16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成都法院2016-2017年度金融商事审判白皮书》,集中反映了当前金融市场存在的问题并发布相关典型案例,还邀请相关专家、学者点评案例,通过总结审判经验,进一步规范金融市场的交易行为。

据成都中院民二庭庭长徐文波介绍,2016年、2017年成都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金融商事纠纷案件88085件(含旧存),案件类型包括金融借款合同、民间借贷、银行卡纠纷、融资租赁合同、保险合同纠纷等。其中,融资领域纠纷案件占全部金融商事案件的61.85%。

案例 1

家用车跑“滴滴” 为事故保险理赔闹上法庭

2017年1月20日,四川的文先生为自己的家用车向一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并约定使用性质为非营业个人。之后,文先生在“滴滴出行”上注册为滴滴车主,通过“顺风车”平台接单搭载乘客。同年5月1日,文先生接单载了4名乘客,途中发生车祸,乘车的4人都受了伤。经交警认定,文先生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文先生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保险公司认为,文先生投保的是家用车保险,实际从事的是营运活动,改变了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因此拒绝赔偿。文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文先生载客具有营运性质,却没有将改变车辆用途的行为通知保险公司,依照《保险法》相关规定,除交强险范围外,保险公司不承担该事故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驳回了文先生的诉讼请求。

点评

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副会长陈莺:“按照保费与风险相匹配的原则,私家车的保险费远低于营运车。本案中,投保人擅自改变车辆用途从事运营,保险人有权拒赔。这防止了因赔款不适当增加,引发保险人偿付能力不足等金融风险,维护了广大未出险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警示社会公众,如果车辆用途发生改变,应当及时告知保险人,否则由此发生的事故将风险自担。这既是《保险法》的规定,也是诚信社会的基本要求。”

案例 2

网上投保后酒驾身亡 保险公司说清免责条款没

近年来,通过网络购买保险的人不在少数,保险人是否明确说明、投保人是否知晓保险合同的条款格外重要。

2015年8月,郑先生通过一保险公司的手机软件为自己买了人身保险,合同约定自驾意外身故保险金100万元,保险期限30年。同年10月,郑先生开车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郑先生属饮酒后驾车,保险公司以郑先生酒后驾车符合保险免责范围为由拒赔。但郑先生的亲戚认为,保险公司没有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不能免责,于是诉至法院。

经法院查明,郑先生投保的软件首先需要下载安装,然后操作者需要勾选“本人已经阅读《保险条款》《声明授权》《第三方线上服务协议》,并已完全理解和接受上述文件的全部内容”,否则无法继续投保。而上述《保险条款》中载明,因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在郑先生投保后,上述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还跟郑先生进行了电话回访,确认他清楚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内容。于是,法院驳回郑先生亲戚一方的诉请。

点评

四川省金融工作局副局长王琳:在网络投保中,基于网络保险合同的特殊性,一方面投保人应当擦亮“慧眼”,仔细阅读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另一方面保险人也应当通过提示、说明等形式,充分、合理、全面地履行免责条款提示义务并“留痕”,为司法机关进行相关裁判时提供依据,从而依法维护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案例 3

银行卡借给亲戚 在韩国被盗刷20余万

罗先生在成都一家银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并把该卡交由他叔叔持有并使用。2017年4月29日17时许,罗先生突然收到短信,得知这张卡在韩国刷卡消费了20余万。随后,罗先生的叔叔到派出所报案,并出示银行卡。

罗先生认为银行卡被盗刷是银行的责任,将涉事银行起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损失。该银行认为,罗先生把自己的银行卡交给他叔叔保管,增加了银行卡的使用风险,应由罗先生自行承担责任。

该案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借记卡发生“伪卡交易”,涉事银行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罗先生将个人名义开户的借记卡交由他人保管、使用,一定程度增加了该卡的使用风险,酌定罗先生对损失承担30%,该银行承担70%,即支付罗先生14余万元及逾期利息。该银行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法规处处长李占儒:本案中,持卡人、银行双方都没有提供完全免责的有力证据。“银行承担银行卡的安全保障义务,由于实际持卡人使用人及银行卡在国内,消费行为在国外(韩国),因此可以判定银行卡被伪造与银行卡密码泄露是导致罗先生资金损失的直接原因,那么银行应当承担责任。而另一方面,罗先生将银行卡出借他人使用的主观故意,他的出借,扩大了借记卡信息知晓人范围,增加了借记卡使用风险,还违反了双方关于借记卡开户协议规定,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成都商报记者 赵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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