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生日发“红包”,惊爆编曲行业尴尬 张靓颖:向编曲人支付表演版税 “编曲人是否拥有版权”“如何保护编曲人权益”引发各方热议
10月11日凌晨5时14分,寿星张靓颖在微博写下长文,抒发她时至34岁的内心感受,并立下一个目标作为自己的生日礼物:在未来的商业演出中,愿意为编曲人提供与词曲人同等的现场演出表演的编曲版权费。
张靓颖说:“从今天开始,我每一次公开演唱,无论曲目多寡,都将按照每场3000元的标准(此标准按音著演出版税收取最高标准核定),以个人名义向作词、作曲、编曲老师做表演版税的支付。”
此条微博一经发出,引起了业内的广泛讨论,许多音乐人认为这将有利于音乐产业链的良性发展。那么在现行法律中,是如何对作词人、作曲人、编曲人和歌手表演的版权进行规定的呢?
音乐圈:
或将推动行业进步
在乐评人邓柯看来,这个决定之所以在业界引起热烈反响,是因为编曲这个工种长期在行业中得不到应有的认可与回报。他认为,音乐产业采用付费加分成的方式向创作者支付酬劳,即先将歌曲买下,再在其发行推广后产生的利润中,支付一定比例给创作者。开始的一笔钱付的是创作者的劳动,之后分成付的是劳动效果。但编曲人却并没有被纳入到后续分配体系当中,不能从作品的后续收入中获得分成。“这是非常不合理且不公平的。换句话说,编曲者编一首歌只能拿到一笔一次性的制作费,这首歌发布以后再火、再大卖,编曲者也不会多得一分钱,但作词作曲者可以拿到后续的版税收入。”
张靓颖:编曲人和词曲作者一样
张靓颖对成都商报记者表示:“编曲是技术和审美的结合,是一种强技术手段的创作。比如近几年电视网络的音乐综艺和真人秀,基本上都在大量翻唱,这一方面说明好的音乐内容的价值。另一方面,如果没有大量优秀编曲人的精妙技艺和埋头苦干,这些好歌也无法被大量创新式翻唱,许多节目甚至无法成立或者失色许多,这正是编曲人在一个音乐作品中的重要性。我认为编曲人和词曲作者一样,都是音乐的内容创作者,但我不强迫大家接受这个观点。”
《小苹果》编曲人:未收到版权收益
赵佳霖对此深有感触,作为红极一时的《小苹果》编曲人和制作人,他称自己从未从《小苹果》这首歌上取得过一分钱的版权收益,“据我所知,编曲的版权收益在法律上是没有相关条款的,编曲者不享有任何著作权益。”
何为编曲?乐评人“墨墨”认为,编曲是音乐作品中的重要一环,“编曲是音乐与乐器的编排组合,很难有一个具体的标准去界定这是一个创作。但编曲会影响到整首歌的旋律,同一首歌的旋律,依据不同的编曲,效果完全不同。”
“编曲是音乐生产的重要环节,为原创和翻唱做服务,决定了音乐的品质。”原创音乐人陈朋向成都商报记者表示,“做原创音乐,必须要编曲(制作伴奏),编曲就要付费。”
编曲人:收入低,维权难
乐评人“三石一声”向成都商报记者透露,目前,多数的编曲人是与制作人一起打包,通常付费给制作人时,就包含了编曲费用,属于一次性报酬。“行业内编曲一首歌的平均收入是6000元到1.5万元不等,如果是新人可能只有3000元或更低。”
工作强度大、制作费低、经常被克扣拖欠、维权艰难等,都是业内人士普遍认同的编曲行业困境所在。“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下,张靓颖向编曲者支付作品使用费的做法更像是一种姿态和自我要求,不仅是一笔实实在在给到编曲者的收入。也是对编曲者的一份尊重。更是对行业的一种号召。”邓柯表示。
“以个人的方式表示对幕后音乐人的关心和支持,属于纯粹的个人行为,所以我们也不可以去道德绑架其他人或者机构。 ”赵佳霖表示,“但慢慢提高大众对音乐工作的认识,提高为音乐消费买单的意识,扩大产业链消费量,生产者就会有更高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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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推动音乐作品的编曲保护?
创作一首歌,或者演出一首歌,相关参与者(如演唱者、作词人、作曲人、编曲人、歌曲制作人等)如何分成收益?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娱乐法团队负责人张萍:一首歌曲的词、曲、演唱、录制可能不是同一时间完成,因此词曲作者、演唱者、录音制作者之间的收益分成也可能不是同一时间进行约定。如果一家音乐公司已经将词曲或者整首歌买断,那么该公司可以将这首词曲给其他人演唱,无需再支付费用。
星娱乐法创始人、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振武:一首歌的权利一般包括词作者、曲作者和演唱者。现在词曲作者一般由版权代理公司进行版权授权,词曲作者会收到买歌方(通常为演唱者的经纪公司)支付的费用(即版税)。演唱者获得的收益包括现场演唱收费、录音制品销售费用、网络发行收费等渠道。随着行业音乐人版权意识的提高,对于词曲作者慢慢摒弃了一次性买断,但对于编曲人仍多采用一次性买断,即一次性支付费用后,歌手就可以多次使用。张靓颖现在倡导的是不要一次性买断,而是每一次演唱都向编曲者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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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对词曲著作权和表演者权是如何规定的?
为何没有立法规定编曲的著作权?
李振武:现有《著作权法》中,词、曲作者对自己创造的词、曲单独享有著作权,歌手对自己的演唱和表演享有表演者权,但目前没有专门针对编曲设置相应的著作权利。一般认为,编曲是在曲作者的基础上进行改编,编曲不可能自己完全独立创作。如果法律上确定编曲作品享有著作权的话,那每一次演唱都需要支付编曲者费用就有了权利基础。
北京理工大学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影视娱乐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刘毅:在当年制定《著作权法》时,编曲工作还没有得到公认,但现在形势不同了,随着音乐市场的发展,可以看到很多翻唱歌曲尤为盛行,某种程度上突出了编曲的价值。因此,诸如张靓颖等业内人士意识到编曲人的重要性,认为他们是重要的创作者。是否拥有著作权,关键在于编曲是否构成作品,是否具备《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艺术价值等。我认为,应在以后的立法和司法判定中,给编曲人应有的法律地位。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北京市影视娱乐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刘承韪:这要结合时代背景和音乐行业的发展过程来看,过去之所以没在著作权法上赋予编曲相应的权利,一定意义上,是考虑到编曲工作主要围绕词曲和演唱者,进行配乐、配器、电脑后期等工作,编曲有一定的付出性,但主要质疑在于其原创性不足。而在当前,编曲的价值更加凸显,编曲越来越具有创作性,那也应享有相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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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下,编曲不享有著作权,这对编曲人来说有哪些影响?
他们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刘毅:影响在于编曲的相应权益保护力度不够,使编曲人的权益没有受到物质上以及其他方面的承认和实现。整个知识产权保护都是对智力成果的保护,由于创作作品是无形资产,复制容易,在互联网时代,对原创作品和创作者的保护就很困难,因此必须要用严格的标准、规范的法律手段来予以保护。此外,我们也看到,即便有法律保护的一些著作权受到侵犯的情形也不在少数。如果不能给予创作者足够的物质激励和基本的权益保障,那会大大影响原创作品的发展。
刘承韪:没有赋予编曲法律保护,这在一定程度上对编曲者的积极性和音乐行业的独创性发展也是一种破坏。在现有法律下对编曲者的权利保护,我认为一方面可将其权益明确写入协议之中,基于双方协商自愿的方式,通过协议约定相关权利义务。此外,还可以参考《著作权法》中规定录音制作者享有的权利,也能起到一定的补充作用。
张萍:我认为,如果编曲人所做的编曲符合《著作权法》独创性的要求,也应享受相应的权利;或者编曲人对原歌曲进行的编曲行为符合改编作品要求的,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则应按改编作品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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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靓颖这份发在微博上的生日愿望,如何看待它的性质和效力?
李振武:我理解是一种合同要约。如果双方签署了合同,里面有约定具体的版权,那自然成立;如果没有签署,基于张靓颖发出的微博内容,如果编曲人也有相关意思表示,且完成了工作,并最终被张靓颖演唱,那合同也成立,不一定非要签字画押。
张萍:从合同法的角度分析,张靓颖的微博内容较为具体,指向特定的相对人,可能构成要约邀请。与张靓颖合作过的或者有意合作的词曲作者、编曲人可将其信息发到张靓颖指定的邮箱,如张靓颖演唱使用了词曲人、编曲人的音乐作品,就相当于双方订立了有关音乐作品许可使用的协议,则张靓颖应按照其微博承诺履行。如果张靓颖未按承诺支付,相关词曲作者、编曲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要求张靓颖按其微博承诺支付演出版税。同时,作为公众人物,拥有众多粉丝的歌星艺人发布这种清晰的承诺,也会受到社会大众的关注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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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推动编曲著作权入法?
刘承韪:从微观上看,推动编曲著作权入法,可能会写入《著作权法》中,在法律规定的作品形式中包含音乐作品,可在音乐作品的共同作者部分,通过扩大解释,将词作者、曲作者、编曲作者等解释进去。此外,还可以在一些行业细则、行业协会的文件中对此进行倡导列举。
刘毅:这其实有助于整个行业生态的健康发展,可以形成对行为规范的引导。但不得不说,作为个人推动可能比较困难,建议可以联合相关学术机构、行业机构、音乐从业人员、法律人士等多群体共同联合推进,从社会各层面发声呼吁,并形成理论性的意见向上传达,从而引起关注和达成共识,最终做到推进对编曲者以及更多创作者的权利保护。
成都商报记者 陈柳行
赵瑜 任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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