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文书
陆学锦(石材加工作坊):
经查,陆学锦石材加工作坊(地址:成都市金牛区凤凰山街道凤凰山机场原养殖场内,身份证号:352227198811091014)于2018年7月3日在未依法编制及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进行石材加工,并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如下决定:1、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2、处罚款人民币951800元。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2018年9月6日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川环法A-金牛罚字[2018]21号、川环法A-金牛罚字[2018]22号、川环法A-金牛罚字[2018]23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成都市金牛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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