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提“居住权” 为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保障 拟增“离婚冷静期” 一个月内可撤回离婚申请

成都商报 2018-08-28 02:17 大字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27日下午初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其中包括六编,即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共1034条。

成都商报首席记者 赵倩 北京报道

草案热词

| 自动续期 ?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离婚冷静期 ?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一个月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业主权利 ?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 计划生育 ?

为适应我国人口形势新变化,草案不再规定有关计划生育的内容。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

走进小区电梯里,总会看见各种广告,可作为业主的你可能根本就不知道电梯里的广告到底如何挂上去的,也不清楚这部分广告费去哪儿了。而今后,小区不管外墙还是电梯张贴广告,可能都需要业主共同决定,而不能让物业擅自做主了。8月27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首次审议。其中物权编草案,明确了对于业主权利的保护。

电梯、外墙贴广告 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

和现行物权法相比,物权编草案加强了对于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的草案说明中提到,实践中,一些物业服务企业未征求业主意见擅自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外墙、电梯张贴广告等营利。对此,草案增加规定,改变共用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草案还明确,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此外,为了解决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做出决议难的问题,草案还适当降低了业主做出决议的门槛。草案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加表决。决定包括改变共用部分用途等三个事项,应当经参加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加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物权编首次规定居住权

为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保障

此次物权编草案的一个亮点,便是增加规定居住权。草案说明中提到,要认可和保护民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因此,草案在用益物权部分增加了一章,专门规定居住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并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生活居住需要。而这一制度,也是有助于为公租房和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保障。

物权编草案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的,也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此外,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居住权涉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消灭,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

自动续期

此前,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关注。对此,草案说明中提到,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提出,要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根据有关工作安排,这项工作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方案后,国务院提出法律修改议案,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或物权法。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尚未正式提出方案和修法议案。因此,物权编草案根据现行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先做出一个原则性规定,即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今后要离婚,可能得先“冷静”一个月

以后夫妻离婚,恐怕不能直接到民政局拿离婚证了,可能先要等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届满考虑清楚后,才能正式离婚。

婚姻家庭编草案增加了离婚冷静期、离婚赔偿制度等多项规定。此外,婚姻家庭编草案也不再保留计划生育的有关内容。

伪造身份骗取登记 婚姻无效

沈春耀在做草案说明时提到,此次草案当中的婚姻家庭编草案修改了禁止结婚的条件。现行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

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很难操作,且在对方知情的情况下,是否患有疾病并不必然会影响当事人的结婚意愿。为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草案规定,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如果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

除此之外,婚姻家庭编草案还增加了婚姻无效的情形。据介绍,为了维护婚姻登记制度的权威性,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遏制利用伪造、变造或冒用他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行为,草案增加了一项婚姻无效的情形。草案规定,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无效。

一个月“离婚冷静期”内

可以申请撤回

此次的婚姻家庭编草案增加了“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第四章第八百五十四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一个月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何时正式颁发离婚证?草案在第八百五十五条中明确: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时,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沈春耀在做草案说明时提到,实践中,由于离婚登记手续过于简便,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家庭稳定。因此,草案规定了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都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此外,在离婚赔偿制度上,草案更加完善了。据介绍,现行婚姻法规定了四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为了更好发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预防、制裁作用促进婚姻关系的稳定,草案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将其他一些确实给对方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形纳入损害赔偿范围。

计划生育有关内容

不再保留

沈春耀的草案说明中还提到,此次婚姻家庭编草案不再保留计划生育的有关内容。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中都有计划生育的条款。为适应我国人口形势新变化,草案不再规定有关计划生育的内容。

在婚姻家庭编草案中,也明确了对于收养的相关规定。草案规定,作为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收养条件包括,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此外,草案还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一名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可以不受前款和相关规定的限制。

利用言语、行动、从属关系

对他人性骚扰或需承担民事责任

禁止性骚扰,今后或将被明文规定进正在制订过程中的民法典分编各草案中的人格权编草案里。

此前,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曾规定过有关性骚扰的问题。而此次的人格权编草案中也明确提出禁止性骚扰的问题。草案提到,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动或利用从属关系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而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场所采取合理的预防、投诉、处置等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行为。

无偿开车捎朋友上班发生车祸

司机或减轻、免除赔偿责任

对于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乘造成损害的责任问题,草案也予以了明确。为了既保护受害者权益,又鼓励大家助人为乐,草案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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