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后推行摩托车撞伤人 法院认定其不属于醉驾

成都晚报 2018-08-10 09:22 大字

醉酒后推行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醉驾”事故?保险公司能否拒赔?记者昨日从青白江法院获悉,该院就审理了一个案件,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016年6月的一天,行人黄某在青白江区某街道行走,遇林某醉酒后跨坐在普通二轮摩托车上推行,随后与黄某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某受伤。公安机关认定林某跨坐在普通二轮摩托车上时观察不周,其行为违反道法规定,由林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黄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2017年3月,黄某某就上述交通事故以林某、某保险公司为被告向青白江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8月,保险公司向黄某某支付赔偿款29330.50元。随后,保险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林某偿还其支付的赔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林某系醉酒后跨坐在普通二轮摩托车上推行时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形。另外,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显示,事故发生时被告醉酒属实,但并未驾驶摩托车,而是推行摩托车,并未认定被告属于醉酒驾驶。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险赔偿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某保险公司关于林某返还赔偿款的诉讼请求。成都晚报记者 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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