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修订《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四川农村日报 2018-08-10 05:38 大字

可按罚没金额计算奖励金 每起案件奖励金额调整至50万元

本报讯(记者 左杉)近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局新修订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新修订的《奖励办法》对单次奖励金额、重奖标准等八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修订。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调整至50万元。

在金额方面,大幅提高了奖励金额。根据新修订的《奖励办法》,将按“涉案货值金额”计算奖励金,修订为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金额”计算奖励金;将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调整至50万元(重奖标准仍为最高60万元)。按“罚没金额”计算将大幅提高奖励金额。例如,如果举报人举报某餐饮企业在火锅中非法添加罂粟壳,监管部门查实其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 “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规定,货值金额为10万元。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监管部门对其处以货值金额30倍的罚款,罚没金额为300万元。如果该举报为一级举报 (能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则该举报人可获得的最高奖励金为18万元。而按原奖励办法只以货值金额计算的规定,该举报人最高只能获得1.2万元奖励。

在标准方面,细化了重奖标准。根据新修订的《奖励办法》将进一步细化重奖标准:举报人对举报系统性、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举报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列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品种,且已对公众身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举报故意掺假造假售假,且已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等。以上可作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举报,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并可以突破标准给予但不超过6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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