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个人支付账号帮单位采购拉链中数千元大红包 老板要用工资抵 这红包 该归谁?
网络支付平台随机派发的红包,你最高中过多少?小张在帮公司采购时,一中就是4888元!但老板却表示,要从他3500元的月薪里抵扣。此事一经报道,立刻引发网友热议。对于这笔钱在法律上该如何定性,专家表示,未必属于小张个人。
中了网络支付平台4888元的红包,可是小张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据多家媒体报道,小张公司的老板认为这笔钱属于公司财产,要从他工资里抵扣。
小张是湖北一服装厂的采购员,月薪3500元。7月底,他帮厂子采购拉链,共花费了5908元。因要得急,小张就用某网络支付平台付款,却意外地中了一个4888元的红包。
小张将“喜讯”发到朋友圈,称“邀请大家吃饭”,结果却被老板刘先生看到了。老板在朋友圈下回复:“这算公司财产,按原金额交给财务,一分钱都不能少。”并计划将这笔钱从小张的工资里抵扣。
接受媒体采访时,小张表示,这个红包3天之内要用完,还只能用自己的账号消费,“怎么还给公司呢?”而服装厂老板刘先生则表示,这个钱理应属于公司,因为是帮公司采购时中奖的。
这笔钱应不应该交给公司?此事在微博上引发了网友热议。网友@阿乐主任认为,自己的支付账号跟公司没有关系。网友@甜咖啡南京也表示,这不是货款的孳息,是抽奖,不需上交。
8月3日,成都商报记者联系上小张,他表示这件事并非像许多网友所说的那样是为支付平台打广告,他很担心这件事影响到他的工作,“对(我和公司)两边都不好。”记者试图联系刘老板,但截至发稿仍未拨通他的电话。
这场幸运 法律咋看?
帮他人垫付时产生意外的收益,这笔钱在法律上如何定性,到底属于谁?公司从员工工资中“抵扣”的做法,又是否合法?为此,记者采访了经济法和劳动法领域的专家。
观点一:归公司
“虽用个人账户,但系职务行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史际春认为,这笔钱应该归公司所有,因为小张帮公司采购是职务行为。“虽然小张使用的是个人账户,但他是在代公司做事,相当于代理。可以理解成网络支付平台上的这笔红包是给公司而不是给个人的。”
史际春表示,这件事中的红包在法律上的性质是职务成果,属于公司财产。法律上,员工的职务成果都归公司所有,同时员工职务工作的风险也由公司承担。“既然风险由公司承担,那么成果也归公司所有。”史际春认为,老板将这笔钱从工资里抵扣并没有违反劳动法,因为这和克扣工资不同,没有使员工收入减少,只能理解成金额的互换。
观点二:归公司
“从工资里抵扣并无不当”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师邓庆也倾向于认为这笔钱属于公司财产。
她认为,从工资里抵扣这笔钱,属于公司采取自救措施,并无不当。“如果红包里的这笔钱是公司的,相当于小张只是保管了公司财产,还是应当交还到公司去。”
法律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经济损失的赔偿,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邓庆表示,公司从小张工资中抵扣这笔钱,不属于惩罚性措施,不适用上述法律,不过,如果金额很高一次不够抵扣,公司还是要考虑到保障员工当月最低的生活标准。
观点三:不完全归公司
“是射幸行为,五五开最公平”
江苏省社会法学会理事刘秋苏则持有不同观点。他告诉记者,不应该将这笔钱完全看成公司财产。
刘秋苏认为,抽到网络支付平台红包,在法律上属于射幸行为(法律中的射幸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出现的一种合同)。而射幸合同是小张和支付平台之间订立的,公司没有做出意思表示。“这个红包,离开了小张的账号,公司想得到这个意外之财,绝无可能。”
不过,刘秋苏也承认,此事的特殊性在于射幸合同产生于履行职务过程中,员工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小张毕竟是在买辅料的公司采购业务中花出钱后才有机会中奖的,可以说是公司给的机会。也就是说,小张中奖,除了要感谢自己的手气爆棚,也要感谢公司让自己履行的职务行为。”
他认为,从日常的生活经验判断,奖项具有稀缺性,对于小张的工资而言,属于非常大的利益,因此还要考虑到民法中的公平原则。
“综合考虑射幸合同、履行职务、公平原则,我建议好处都有份,五五开最公平,小张和公司各得2444元。”刘秋苏说。成都商报记者 祝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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