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生活垃圾费管理办法拟修订 逐步推行分类垃圾 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
记者昨日从成都市政府官方网站获悉,实行10余年的《成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和《成都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办法》将进行修订,目前两个办法的修订送审稿正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记者梳理发现,根据新办法,垃圾处理费的定价主体、收费主体或将发生变化,对于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理也将从法律层面进行进一步强调。
市、县政府可定价
鼓励生活垃圾分类
目前实行的《成都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为2005年2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实行已10余年。此次征求修订意见的《成都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修订送审稿)》与旧版本相比,主要有几个方面的变化:
一是定价主体变化。根据修订送审稿,成都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拟由原办法中规定的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变更为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四川省定价目录规定的权限制定”,且“定价具体工作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
其次是管理责任的变化。根据修订送审稿,市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管理工作由原来的“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修改为“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管理,且具体工作由其确定的垃圾处理费收缴部门承担。”同时,垃圾处理费收费主体也由原来的“成都市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区市容环境管理部门组织收取”修订为“由各区(市)县组织收取”,且新增“可委托代收单位实施收费”内容,但强调要防止重复收费、乱收费。
值得关注的是,本次关于生活垃圾收费管理的修订送审稿中还明确,市、县(市)人民政府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激励约束机制,逐步推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政策”。
目前成都市中心城区的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是从2005年开始执行的。居民住户统一为每户每月8元,机关单位为每人每月2元。新的修订送审稿若实行,意味着将打破过去所有垃圾处理统一收费的政策,推行分类垃圾和混合垃圾有差别的收费政策,从而促进垃圾分类的推广。
生活垃圾不按规定袋装收运
最高可罚5000元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第二份送审稿《成都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办法(修订送审稿)》中,特别值得关注的一点是,在关于“收集、封装、投放要求” 这一项,与以往“第十一条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应自行收集,装入垃圾专用袋。”相比,此次修订送审稿专门新增了个人收集生活垃圾要“分类装入垃圾专用袋”的内容,强调对生活垃圾密封之前要进行分类。
同时,垃圾袋装管理办法修订送审稿还明确,对不按规定实施生活垃圾袋装收运的;对产生的生活垃圾,既不自行清运,又不委托清运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活垃圾袋装经营性收运服务的三种情形,将加大罚款力度,“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意见征求截止时间8月24日。
信函请寄至:高新区蜀锦路5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 邮编:610041
电子邮箱:fzb@chengdu.gov.cn
成都商报实习记者 唐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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