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洁员上班途中摔骨折 公司拒不认工伤

绵阳晚报 2018-07-12 11:44 大字

小区保洁员上班途中在小区地下室摔伤骨折,面对人社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公司却以管辖权在成都和受伤地点不在工作区域为由,拒不承认。近日,涪城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认定人社部门作出的工伤决定书合法合规,驳回保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周兰兰马净记者赵利宾

小区保洁员摔伤,人社局认定工伤

今年51岁的李女士受成都某保洁公司雇请,在游仙区某小区从事保洁工作。2016年7月9日早上,李女士骑自行车上班,行至小区内地下车库斜坡时发生意外,不慎摔倒后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全身多处骨折。

2017年6月,李女士向市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和相关证据。人社部门受理后,经过调查核实,于2017年7月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李女士系因工受伤,并将决定书送达给了李女士本人和其所在的保洁公司。

对于人社部门的工伤认定,该保洁公司不服,随后向四川省人社厅申请行政复议。2017年11月,四川省人社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绵阳市人社局作出李女士为因工受伤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决定予以维持。

受伤地不在工作区域,保洁公司不认同

面对四川省人社厅的行政复议决定,保洁公司仍然不认同,后于2017年12月向涪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保洁公司认为,虽然李女士受伤是事实,但其受伤时间是在正式上班前,当时李女士骑自行车还未到达车辆停放点,距离上班签到处尚有400至500米的距离,应当属于上班途中,不属于工作时间,也不属于上班准备工作期间。同时,李女士骑自行车意外摔倒责任在其本人,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工伤情形。此外,保洁公司所在地为成都市,绵阳市人社局没有管辖权。据此,该保洁公司认为李女士不属于工伤,向法院请求撤销市人社局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和省人社厅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法院判决驳回保洁公司诉讼请求

涪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该保洁公司提出的管辖权问题,绵阳市人社局举出了人社部发【2016】29号文件,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规定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因此原告未购买社保,该事故发生地在绵阳市,绵阳市人社局对本案工伤认定具有管辖权。

关于事故性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某保洁公司负责整个小区的保洁工作,李女士作为原告的保洁员早上骑自行车上班,进入该小区就已经到达工作场所,其欲将自行车辆停放于地下车库,也是为具体工作作准备。且该地下车库通往各个楼幢,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李女士只能将车辆停于打卡楼幢的门厅内。至于受伤地点距离签到地点400至500米的情况,并不影响对工作场所的判定。综上,原告提供李女士非因工受伤的证据不充分,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对于原告某保洁公司的诉请,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该保洁公司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近日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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