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日之子》侵权疑再添新证 版权纠纷为何屡见不鲜

澎湃新闻 2018-07-08 23:11 大字

7月3日,音乐人李志诉《明日之子》中《关于郑州的记忆》、《天空之城》和《圆圈》三首歌曲涉嫌侵权的事件引起广泛热议。无独有偶,7月6日赵雷经纪人诉《明日之子》翻唱《成都》侵权,就此加入维权大军,综艺节目音乐版权纠纷再添波澜。

此前《中国好声音》(后改名为《中国新歌声》)、《我是歌手》(后改名为《歌手》)等综艺节目屡遭侵权质疑,甚至被著作权人提起诉讼。综艺类节目音乐版权纠纷屡见不鲜,原因为何?伴随着公民版权意识的提升,近十年来又发生了多少起音乐版权维权案件?为此,澎湃新闻网(www.thepaper.cn)做了以下梳理。

综艺节目翻唱侵权屡见不鲜

歌曲翻唱在中国综艺节目中早已是司空见惯的事,早在2004年《我型我秀》、《超级女声》播出时就有不少的歌曲涉及翻唱。彼时社会各界对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并未引起重视,因此也鲜有音乐版权纠纷发生。但是,近年间著作人诉综艺节目翻唱侵权事件多次发生。

2012年8月3日,环球音乐就李代沫未经授权翻唱《我的歌声里》向《中国好声音》和李代沫发出律师函,要求立即停止使用这首歌。此后七年,主流音乐综艺节目发生多起版权纠纷,如《南山南》、《我在人民广场吃炸鸡》等歌曲。

据媒体公开资料整理,近七年翻唱纠纷主要源于综艺节目翻唱曲目相关版权未获得许可,侵犯著作权人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权利。那么,综艺节目该如何获得版权许可?从获取流程来看,哪些环节又是最容易引起纠纷的?

改编权容易被忽视

综艺节目的音乐版权授权流程主要涉及三个主体:著作权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下称音著协)、电视台或互联网平台。其中,音著协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

音乐类综艺节目使用音乐一般会涉及署名权、表演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但实际上,注册成为音著协会员的大部分词曲作者一般会授予音著协管理的权利仅包括:表演权、复制权、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中国知识产权报》在报道中指出,目前很多电视台及互联网平台会与音著协就音乐作品的使用签订“一揽子协议”,以解决音乐版权实务问题,但签订了“一揽子协议”并不意味着可高枕无忧。“一揽子协议”虽然在播出层面涵盖了大部分的歌曲使用授权许可。但如果涉及将电视节目录制唱片、DVD 等复制行为,或者是非权利限制的表演行为以及改编行为,仍需事先取得音著协或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

张杰在《我是歌手》节目中翻唱《默》就是一起典型的未告知著作人而进行改编演绎的侵权事件,高晓松发布微博指责其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而侵犯其改编权。

音著协属于集体管理机构,只有著作权人委托才能对外授权其音乐作品的相关版权,电视台和互联网平台方能通过向音著协定期打包支付歌曲版权使用费来获取歌曲授权。电视台和互联网平台即使已与音著协签订“一揽子协定”,也有可能因为音著协不具备歌曲相关权利的授权权限,而产生版权纠纷。

《寂寞是因为思念谁》歌曲的著作权人沈庆就《中国好声音》在第三季和第四季中未经授权演唱其作品,将节目组相关单位诉至法院,并索赔500万元。被诉人主张,其已通过支付版权使用费从音著协中获取的歌曲相关版权。沈庆称,其曾与音著协协定,歌曲如涉及第三方的复制权,需经本人同意。故制作方虽向音著协支付版权使用费,但未与沈庆本人沟通版权事宜,涉嫌侵犯复制权。

从这些案例不难看出,综艺节目在使用音乐时需厘清不同权利的状态,落实权利归属,才能规避音乐版权纠纷。

音乐版权十年维权路

版权纠纷不绝于耳,作品维权长路漫漫。音著协数据显示,2006年至2016年,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版权的案件增长近六倍。其中比较典型的案件便是音著协针对“百度网”侵权上载、传播会员作品(歌词)牟利提起诉讼一案。

纵观我国音乐版权纠纷,一些版权问题亟待解决。一方面,音乐人需提升自身作品的维权意识,主动进行版权登记。另一方面,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需进一步开放音乐作品著作权鉴定咨询服务。而音乐使用人则需要明确音乐版权归属,规避侵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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