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排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 成都大荆道路设施有限公司被罚2万元

成都晚报 2018-07-06 03:12 大字

今年3月8日,青白江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在对成都大荆道路设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生产的同时正进行环保设施升级改造,因其旧的活性炭吸附装置已经拆除,新的光氧催化装置正在安装,导致生产过程中模具液压成型工段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执法人员指出,该公司对生产中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废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即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其在环保设施升级改造完成前停止生产,必须待升级改造完成后才能恢复生产。

随后,青白江区环保局对成都大荆道路设施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做出处以罚款人民币两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将该案移送当地公安机关。据悉,公安机关已对涉案人员进行了5天的行政拘留。

3月15日,执法人员开展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时,成都大荆道路设施有限公司光氧催化装置已安装完毕且运行正常。成都晚报记者 薛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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