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修正案(草案)
一、将第三条第一款“本市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删去;将“中心城区是指”修改为“本市”;将“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等五城区”中“等五城区”修改为“行政区域内”;将“以及其他区(县)伸入绕城高速”后加上“(G4201)”;将“中心城区内的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可以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燃放”删去。
二、将第三条第二款“中心城区以外”修改为“上述地区以外”,并将该款合并到第一款。
三、将第四条第(五)项中“集贸市场”修改为“市场”。
四、在第六条第二款后增加一款,“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间,全市行政区域内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作为第三款。原第三款作为第四款。
五、将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一条中“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第二款”删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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