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作者同意 “外婆”改“姥姥”侵权吗?

成都商报 2018-06-25 03:44 大字

上海小学语文二年级教材中一篇课文,将原文中的“外婆”全部替换成“姥姥”,近日引发网友热议,一时激起微信朋友圈的刷屏。随后有网友猜测,外婆变姥姥,是因为《现代汉语词典》中,“外婆”一词被标注为方言词汇,而“姥姥”则没有这样标注。23日,上海市教委做出回应:将和作者沟通,把“姥姥”改回“外婆”。随着事情发酵,课文的原作者李天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披露,出版社无论是收录还是修改这篇作品,都没有征求过她的意见。热闹过后,此事涉及的法律问题却仍然有待解答:出版社常会对文本进行改编,当改动的部分语义相同,改编是否侵犯作者的著作权?教材具有公益性质,无需经过作者同意就可以收录作品,那么为了教学识字需要进行改编,是否也可以理解成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最新进展

上海市教委:迅速整改

近日,有网友在微博爆料称,上海教育出版社出版的上海二年级第二学期语文书第24课《打碗碗花》,将原文中的“外婆”改成了“姥姥”。之后有网友发布疑似上海市教委的回应截图,该回应称,“姥姥”是普通话词汇,“外婆”则属于方言。

此事随即引发热议,不少网友认为,“外婆”和“姥姥”同样都能表示外祖母,不宜进行修改。更有网友调侃,“想听《姥姥的澎湖湾》”“摇啊摇,摇到姥姥桥”。

6月21日,上海教育出版社对此事发布了情况说明,说明中指出,沪教版小学二年级第二学期语文教材把“外婆”改成“姥姥”,是为了落实该学段识字教学任务的需要,“外”“婆”“姥”三个字,都是小学二年级识字教学的基本任务,之前网友发布的截图,系对出版社另一教材翻译问题的回应,与此事无关。22日,课文原作者李天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则回应称,出版社使用文章和换词都没联系过她。

随着事件发酵,6月23日,上海市教委发声,责成上海市教委教研室与上海教育出版社迅速整改,向作者和社会各界致歉,并与作者沟通将文中的“姥姥”一词恢复为原文的“外婆”。而在当天,教研室和出版社也做出了致歉声明。

法律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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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经作者同意收录作品,教材出版社是否侵权?

专家:“除声明过不能收录外,可不经同意收录,但须署名并支付报酬”

成都商报记者注意到,出版社发布的上述致歉声明中特别提到:收录课文时未与作者沟通、修改课文时也没有征求作者意见,确实存在不当之处。原作者李天芳也表示对出版社使用文章和换词并不知情。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在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教材的著作权保护有一定的特殊性,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教材可以收录作品,而不用经过作者同意,除非作者发表过“不能收录”的声明。

成都商报记者注意到,《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作品在教材上的使用,更多地被认为是一种合理使用,和商业行为有一定区别。”对此,四川瀛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任毅这样解释。

尽管如此,赵占领告诉记者,虽然教材收录作品无须经过作者同意,但出版社依然还要给作者署名,并且要联系作者支付报酬,原作者作为著作权人,依然拥有《著作权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外婆”和“姥姥”含义相同,修改是否构成侵权?

专家:“是否侵权,主要看是否改动核心思想、主题、表达风格”

“注意,著作权许可的是不经过作者同意‘汇编\’,而非‘改编\’。”针对改编是为了教学需要的回应,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律师杨栩认为,“外婆”改成“姥姥”,依然构成侵权。杨栩认为,法律在针对教材的著作权保护方面做出了特殊规定,同时又明确规定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杨栩介绍,《著作权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作者享有“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出版社的做法应视为对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杨栩表示,在这里对“歪曲、篡改”的定义,应作扩大解释,不能仅从字面去理解,也不能以“外婆”和“姥姥”是同一个意思,“外婆”属于方言,且不存在歪曲、篡改等为由,而随意修改作者的原文。“作者在原文中使用‘外婆\’,符合当地的语言习惯,生硬地改为‘姥姥\’,是否与当地的语言习惯环境格格不入呢?而且如果可以将‘外婆\’改为‘姥姥\’,那么,是否就可以将文章题目中的‘打碗碗花\’改成植物的学名了呢?”

四川瀛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任毅认为,说这种行为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比较牵强,一定要细究的话,可能涉嫌侵犯著作权中的改编权。任毅表示,通常“外婆”和“姥姥”语义是相同的,判定是否侵权,关键在于“外婆”在文章的语境中,是否有特定的涵义,是否代表作者情感的表达,是否传递出某种特定的信息。如果是,那么就有可能侵犯著作权中的改编权,否则就只能看成是同义替换,不涉及侵权。

而在赵占领看来,是否侵权尚有争议,但他个人认为教材出版社的做法不构成侵权。他认为,此类修改是否侵犯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主要看修改的内容是否仅仅是简单的文字性编辑,是否改动了文章的核心思想、主题、表达风格。“比如报社编辑对记者的文章进行修改,将口语化的言论修改得更书面化,并改正错别字,那么这就属于正常的文字编辑,谈不上侵权。”成都商报记者 祝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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