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法大修,算算到底能减多少税 月入2万以下减税超50%

成都商报 2018-06-20 07:45 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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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目前我国仅次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第三大税种。2017年全国个税收入11966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约8.3%。

1980年以后,为适应对内搞活、对外开放政策,我国相继制定了个人所得税法、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

1993年10月,在对原三部个人所得课税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合并基础上,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发布了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国务院配套发布了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相继于1999年8月、2005年10月、2007年6月和12月以及2011年6月对个税法进行了修正,个税起征点从800元/月逐步提高到3500元/月。

个税起征点提高到每月5000元,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都可附加扣除。昨日,财政部部长刘昆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作了关于个人所得税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

四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

为适应个人所得税改革对两类纳税人在征税方式等方面的不同要求,草案借鉴国际惯例,明确引入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概念,并将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时间这一判定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标准,由现行的是否满1年调整为是否满183天,以更好地行使税收管辖权。

说明提到了此次个税法调整的一个重要内容,那就是对部分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说明提到,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采用分类征税方式,将应税所得分为11类,实行不同征税办法。而按照“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要求,结合当前征管能力和配套条件等实际情况,草案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四项劳动性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居民个人按年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说明还提到,适当简并应税所得分类,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调整为“经营所得”,不再保留“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该项所得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并入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对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仍采用分类征税方式,按照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扩大较低税率级距 月入2万以下减税超50%

刘昆在说明中介绍,优化调整税率结构,首先是综合所得税率。以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税率(3%至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将按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按年计算,并优化调整部分税率的级距。具体是: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3%税率的级距扩大一倍,现行税率为10%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3%;大幅扩大10%税率的级距,现行税率为20%的所得,以及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10%;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20%;相应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这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

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的提高与税率结构优化调整联动考虑,记者粗略测算发现不同群体税负变化不同:月收入5000元以下(不考虑“三险一金”和专项附加扣除因素)的纳税人将不需缴纳个税,税负降幅为100%;月收入5000元至20000的纳税人,税负降幅在50%以上;月收入20000至80000元的纳税人,税负降幅在10%至50%之间;月收入80000元以上纳税人税负降幅在10%以内。

经营所得税率也有相应变化。说明中提到,以现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税率为基础,保持5%至35%的5级税率不变,适当调整各档税率的级距,其中最高档税率级距下限从10万元提高至50万元。

个税起征点统一调整到6万元/年

对于社会普遍关心的个税起征点问题,说明中提到,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为3500元/月,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草案将上述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都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

纳入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刘昆在说明中介绍,这一标准综合考虑了人民群众消费支出水平增长等各方面因素,并体现了一定前瞻性。按此标准并结合税率结构调整测算,取得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的纳税人,总体上税负都有不同程度下降,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税负下降明显,有利于增加居民收入、增强消费能力。

新增五项专项附加扣除 解百姓后顾之忧

草案的一个重大变化,就是在提高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明确现行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项目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继续执行的同时,增加规定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

所谓专项附加扣除,是指在计算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时,除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允许额外扣除的项目。我国推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实施初期,专项附加扣除主要包括上述五项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内容。这是我国首次在个税制度中引入专项附加扣除概念。说明提到,专项附加扣除考虑了个人负担的差异性,更符合个人所得税基本原理,有利于税制公平。

对于个人运用各种手段逃避个税的现象等问题,草案增加了反避税条款。说明提到,草案参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反避税规定,针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在境外避税地避税、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避税行为,赋予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规定税务机关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算帐

月入1万每月或可少纳税455元

月收入5000到14000元群体受益最大

一份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研究中心根据调整后税率的对比表显示,如果一个月入1万元的纳税人,按照草案公布的优化税率计算纳税额,将比目前先行税率的纳税额每月少交455元。

实际上,除了提高个税起征点,一项切实减轻中低收入群体税负的措施,是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中提到的优化调整税率结构,包括扩大3%、10%以及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

那么如何理解税率优化调整之后应纳税额的变化?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研究中心做了计算对比。该中心一负责人陆女士告诉成都商报记者,按照调整后的税率,月收入5000到14000元的群体受益最大,平均税率下降最多。

专家解读

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

最大改革

是改成按年度征收

张斌告诉成都商报记者,此次个税法修正,最大的改革其实是将按月征收改成了按年度征收。而个人多种收入来源,除了工资收入以外,都汇总到一块统一计算纳税额,这对大量纳税人来说其实更为公平。“中国综合与分类税制改革,终于跨出了里程碑式的一步。”

“打个比方,我们以前都是按照月度征收,那么有些月份收入如果很高,一部分收入可能会执行更高标准的税率,但现在按年度收入来计算纳税额度,全年拉通来统一计算,税制更为均衡。”张斌提出,个人所得税综合制改革其实讲了很多年,这绝不仅仅只是一个免征额度的问题。而这次的个税调整,使得税制本身更加优化。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教授刘桓

专项附加扣除

需制定具体扣除标准

刘桓表示,此次个税法修正是进步最大的一次。严格来说,按照分类所得计算,抹杀了税收公平。劳动所得税负应该低,非劳动所得税负应该高。如果两人收入同样高,但一个人劳动收入来源单一,另一个人劳动收入来源多元,利用这一点来避税是不公平的。改革之后,改成了单一扣除,执行同一个扣除标准,那么居民劳动所得所承担的税负就相对统一了。

此次个税法修正还首次提出,增加规定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刘桓表示,如何扣除需制定具体标准。比如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需区分是一套房、二套房还是三套房,是否属于刚需等,需对这些问题进一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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