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演出费”引发文化交流思考

四川日报 2018-06-13 06:02 大字

艺术管理暨洽谈会现场。张金智摄

本报讯(记者余如波)“一位保加利亚音乐家,刚刚在中国进行了一场两个小时的演出,我们应该通过什么方式向他支付演出费,才能符合相关的法律和财务规定?”6月12日晚,在成都举行的第二届中国-中东欧国家艺术合作论坛的艺术管理暨洽谈会上,中国爵士乐协会秘书长黄勇在演讲中突然发问,引发在座中外嘉宾热议。

黄勇从6年前开始介入中国和中东欧国家的文化交流,并且全程策划、参与了“2017中国-中东欧文化季”,亲眼见证过上千个文化交流项目,他的演讲便聚焦《中国-中东欧国家艺术合作成果与策略》。“与其关注文化交流中取得的成绩,我更想分享我们遇到的问题、麻烦、困难,从而去应对问题、解决麻烦、克服困难。”

黄勇认为,中东欧国家选送来华的文化交流项目,必须具有本国民族艺术的鲜明特色,一味重新演绎西方经典,并不足以与在中国有着稳定观众群体的西欧、北美等地艺术团体抢占市场份额。“通过几年来的实践,中东欧各国艺术资源已初步为中国演艺市场所知,例如捷克木偶剧、立陶宛舞剧、波兰爵士乐和现代音乐等,不过具有极大商演价值的项目不多。”黄勇建议,中东欧各国艺术项目来华仍应以文化交流为主要目的,为中国市场和观众的接受预留充足时间,同时充分考虑中国不同地区演出条件的差异。

而许多国内的承接机构,尤其是资历较新或处于二三线城市的演艺机构,往往由于对相关政策法规缺乏意识,导致在与中东欧文化团体对接时遇到麻烦。“‘2017中国-中东欧文化季’中,许多中国演艺承接机构都遇到过因为对政策不熟悉或者忽视,引起演出临时取消、来华团体签证被拒、演出道具被海关扣留等问题。”黄勇建议国内承接机构重视对演艺市场法规的学习和普及,建立完善的海外团体邀请、审批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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