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题本”的错?成都公司将同行告上法庭索赔20万 一审法院认定构成侵权,二审法院认定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成都商报 2018-06-08 03:13 大字

近年来市面上出现了许多方便学生整理错题的笔记本,成都一家公司认为生产错题本的同行侵犯了其著作权,诉至法院索赔20万元。

此案经两级法院审理,判决结果迥异:一审法院认定构成侵权,二审法院则认定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事件/

“错题本”引发著作权之争

近年来在市面上出现了多种错题本,成都瑞铭宝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铭宝”)生产的错题本就属于其中之一。2013~2016年,经瑞铭宝申请,国家版权局对其名称为“错题本”的作品先后三次进行了登记。瑞铭宝据此认为,该公司的“错题本”依法应受著作权法保护,而市面上湖北双佳纸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佳”)生产的一款“纠错本”内页编排与之类似,侵犯了其著作权。瑞铭宝将双佳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而被告双佳认为瑞铭宝所主张的著作权权利不成立。双佳出示了从上海图书馆调取的文献资料(发表时间早于瑞铭宝作品登记日期),材料说明了错题集的制作方法及主要构成要素,这些构成要素与瑞铭宝公司错题本内页完全一致。此外,错题本早在2005年前就已经是一种非常普遍的学习工具和学习方法,且其功能相同,在内容和形式上都有明确的限定,是常识。

判决/

一审:构成侵权判赔15万

二审:独创性不高,不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作品“错题本”作品具有“找出学生学习过程会遇到的问题,找出解决办法”的设计理念,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所称作品。将被诉侵权商品“纠错本”与涉案作品“错题本”对比,两者内页排版格式完全相同,内容除局部差异外基本相同。据此法院指出,双佳侵犯了瑞铭宝享有的著作权之复制权、发行权,一审判决双佳承担15万元经济损失。

双佳公司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2017年12月25日,本案二审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二审法院认为,瑞铭宝对“错题本”进行了功能性的表达及相应编排,属于劳动成果,但独创性不高,不是著作权法规定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因此不具有著作权,不具有法律保护的必要性。据此法院认为不构成侵权,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瑞铭宝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未必代表取得著作权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刚指出,著作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不是著作权权利凭证,仅仅是备案登记证书。著作权的取得与著作权登记没有关系,作品一旦完成就取得了著作权,而著作权登记的意义相当于一种宣誓,如果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进行登记的人不拥有著作权,那么著作权登记完全有可能被推翻,不能认为进行了登记就拥有了著作权。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徐秉晖告诉记者,即使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也不一定就能据此认定是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因为在著作权进行登记时不会对作品进行实质审查,仅仅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如手续、材料是否齐全等。判断其是否是“作品”,关键在于是否有一定独创性的表达,而这需要经过司法判断。那著作权登记有何用?徐秉晖介绍,著作权登记可以在发生纠纷时作为初步证据使用。

成都商报记者 祝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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