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住院 独生子女可享15天“护理假”

四川法制报 2018-05-30 01:08 大字

请图片作者与本报联系以奉稿酬本报记者徐毓蔚

昨(29)日,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在成都举行。会上,《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提请二审。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子女“护理假”也有了较大变化:护理照料时间上,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5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7日。除此之外,条例修订草案对老年人更多的权益保障包括家庭赡养与扶养、老年人社会优待等方面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老人住院不能自理子女有护理假

护理假的问题一直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二审稿中明确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5日的护理照料时间,给予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7日的护理照料时间。同时新增了“用人单位应当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者制定规章制度等形式确定护理照料时间,护理照料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规定。

此外,为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加大关爱扶助,二审稿新增规定: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住院护理保险补贴制度、住院费用补充报销保险制度;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纳入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制度。根据老年人意愿,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优先安排入住养老机构。

老年人遭遇家庭暴力可申请人身保护令

在对老年人保护方面,条例修订草案明确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并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老年人遭受家庭暴力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并依法处理。

同时,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或者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发现老年人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采取劝阻、制止、调解等措施,保护老年人的人身安全。

老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老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村(居)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老年人如行动不便可提供上门服务

根据条例修订草案,老年人同时还享有一定的社会优待。公安机关为老年人办理居民身份证时,应当逐步创造条件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采集指纹、拍照、送证等便利服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完善老年人法律援助服务网络,简化申请程序,为老年人就近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同时还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减免法律服务收费,对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办理遗嘱公证予以免费,对70周岁以上以及行动不便、患病或残疾的老年人实行电话和网上预约、上门服务。

此外,条例修订草案还增加了鼓励对非高峰时段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老年人实行免票;车站、机场和港口码头应当为老年人设置购票优先窗口、专用等候区以及通行绿色通道;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旅游景区,对年满65周岁老年人免收门票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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