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谈“失控奔驰车” 若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 车主或面临最高两年刑期
5月26日,“失控奔驰车”司法鉴定意见书出炉,认定车辆制动系统工作正常,无故障,巡航系统工作正常,无故障,综合认定2018年3月14日车辆在连霍高速相关路段行驶过程中不存在失控情况。
记者联系到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丁光海律师,他表示,从当天行车过程来说,车主从河南郑州要开到成都肯定是为了赶时间,或许在主观上有超速的想法。而且到了陕西以后车停下来,车主本来应该被要求检验换车,或者是其他的正规程序。最终他选择继续把车开到了成都,从这个行为上看,其有说谎的嫌疑。这种行为肯定是不道德的。当天其确有超速行为,最起码已经违反了国家的交通管理法规的一些规定。
丁律师认为,就检测结果来看,奔驰车车主的这种言行已经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的资源浪费,比如质量监督机构直接介入,单独对这一辆车进行检测的做法。对于车主的惩罚,如果其行为够不上刑责的话,应该有针对治安管理方面的处罚。这种情况还是比较特殊的,所以具体惩罚措施也有待于探讨。
此外,奔驰公司已收到官方的鉴定结论,实际上车主的行为已经对奔驰公司商业信誉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如果程度严重就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达到追究刑责标准,车主也应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根据刑法规定,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声誉)、给他人的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刑法规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失控奔驰车”目前虽然告一段落,但仍然没有结果。舆论依然在纠结中:
东方网评论认为:奔驰公司和相关政府部门应该给该事件一个“终极说法”,而不能任由说谎者信口雌黄,愚弄大众,伤害企业。
检察日报评论认为:应尽快进入更具公信力的立案调查阶段,督促车主提交证明材料、积极配合调查,同时对事发路段的监控视频进行细致分析,争取更全面地还原事发过程。
一评论员文章认为:接下来此事前进的“方向盘”应该在质检部门和警方的手中。这一款奔驰车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应该召回是质检部门的工作,而警方也要调查清楚薛先生是否涉嫌报假警。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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