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在哪?是否越界?有人点赞,有人质疑 “老赖”限驾令之辩 多地法院出台限制“老赖”开车的限驾令,引发法律界专家热议

成都商报 2018-05-25 03:14 大字

近期,全国多地法院出台“老赖”限驾令,限制被执行人驾驶非营运性小型汽车。如果被执行人违反限驾令,将被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老赖”高消费的规定里,明确列举了不能坐飞机、不能买车、子女不能上高收费私立学校等情形,但其中并不包含限制驾车。

“限驾令”在赢得叫好声的同时,也引发不少质疑:“限驾令”是否有法可依?打击“老赖”和保障“老赖”基本权利,界限又在哪里?

为此,成都商报记者采访到几家当事法院和众多学界专家,进行剖析解读。

成都商报记者 祝浩杰 赵瑜 陈柳行

新闻事件

多地法院出台限驾令

限制“老赖”驾驶非营运小型汽车

5月15日,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官方微信平台发布《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驾驶非营运小汽车的实施意见(试行)》。此规定一出,引发网友热评,不少人认为这种严惩“老赖”的“限驾令”很有效,值得提倡。

履行相关义务后 限驾令将解除

十堰中院发布的“限驾令”规定,在十堰两级法院内立案执行的,未按规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法院将对其采取限制驾驶非营运小型汽车的措施。另外,如果被执行人违反“限驾令”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将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成都商报记者查询发现,这种“限驾令”并非十堰中院首创,早在2016年3月,浙江省丽水市云和法院便发出全国首张“限驾令”。今年1月26日,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公告表示,根据相关规定,对未在限期内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驾驶非营运小型汽车措施。其中还规定,如果限驾被执行人确因生活等必须要驾驶非营运小型汽车的,应当向法院提出申请;被执行人履行相关义务后,限驾令将解除。“此前,限驾令已在云和法院试行一段时间,有了一定成效和基础,之后才在丽水市两级法院范围内进行推广。”5月22日,丽水中院执行局工作人员林珊说。

与交警合作 查“老赖”开车

同样,在今年3月,江苏省淮安市盱眙法院发出了该省首张“限驾令”。早在几年前,盱眙法院便向该案当事人程某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不料程某此前就转移了名下财产,轿车也“过户”给朋友,但实际仍由程某在使用。3月5日,盱眙法院对程某发出“限驾令”,限制其驾驶非营运小型汽车,如有违反限驾行为,经查实将对程某予以拘留、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发出限驾令的依据,从根本上说,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我们在执行工作中,总能遇到申请人反映常看到被执行人驾驶豪车,但一查发现车辆往往不是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法院无法处置。”盱眙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束庆波介绍。

“老赖”开车上路,如何被发现?对此,丽水中院介绍,他们与当地交警部门合作,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导入交警警务通,民警通过比对驾驶员的身份证或驾驶证,就能查到被限驾的被执行人。然后由交警通知法院到场,对被执行人罚款或拘留。如果所驾车辆为被执行人的,法院会做相应扣留,如果为他人名下车辆,经查证后会予以车辆放行。之后再将已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名单与交警对接,解除“限驾”。

实施“限驾令”的法院大多提到了限制驾驶的车辆类型为非营运小型汽车。对此,束庆波认为,这是为了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让他们仍能劳动赚钱。“如果欠了很多债务不还,一边说自己没钱还债,一边又开着豪车享受,这明显不合理,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

法理讨论

多地法院出台的“老赖”限驾令法理依据在哪里?它是否能达到法院的预期效果?地方法院是否有权出台“老赖”限驾令?它又是否侵犯了“老赖”的基本权利……对于这一系列问题,成都商报记者采访了多位法律专家,进行了一场大讨论,大剖析。

1 辩依据

“符合惩治老赖的法律精神”VS“没有充分法律依据”

成都商报:“限驾令”的性质是什么,法律依据在哪里?

蒋海松(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最高法曾出台规定限制“老赖”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但从未提及限制其驾驶。“限驾令”明显是对最高法规定的扩大解释。法律法规对被执行人限制的目的在于限制其非生活所需的额外高消费,敦促其尽快履行义务。但现代社会汽车很普及,借车或租车驾驶也属常态,如果所借所租的车只是普通车辆,就说不上是高消费,一刀切予以限制,于法于理都不妥。

张斌(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限驾令”总体来说没有充分法律依据,若是限制“老赖”开自己的车,还能和最高法相关规定稍微扯上关系,但“限驾令”同时限制了“老赖”驾驶别人的车,就值得商榷了。

肖建华(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院教授):最高人民法院就出台的规定和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均不包含驾驶小型车辆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上述规定也没有规定兜底条款授权各级法院执行工作探索新的限制高消费形式。

孙邦清(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法院发布的执行公告将驾驶非运营小汽车的行为理解为高消费行为,这属于体系解释。最高法《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了“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该司法解释的规定,采取的是列举式和概括式。因为驾驶非营运小型汽车的行为在消费程度上和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差不多,所以可以把驾驶非运营小汽车的行为理解为“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王成栋(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教授):在倡导诚信社会的背景下,对“老赖”施行制裁,具有合目的性,在目的合法情况下,还要讨论其依据的合法性。“限驾令”的手段符合现有法规中包含的惩治“老赖”的法律精神,采取的手段和目的也是能够相适应的。

2 辩效果

“可约束恶意规避行为”VS“会使各地执法尺度不统一”

成都商报:“限驾令”的出台会产生什么效果?

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我对此持点赞态度。限驾令可以看成法院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最高法的规定是“老赖”不能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多地法院出台的措施是不能驾驶,两者存在出入,主要原因是最高法司法解释有“漏洞”,“老赖”可以出钱让别人买车自己开从而规避执行。“限驾令”一出,“老赖”在还钱之前,既不能买车也不能开车,恶意规避行为得到了反向约束。

张斌:“限驾令”的效果其实比较有限,因为“老赖”还是可以找到很多替代性措施,比如请司机开车。

蒋海松:一些法院的理由是有些被执行人将车辆过户给他人但自己在开,于是设“限驾令”。现实中可能也存在被执行人将房屋非法转移到他人名下,若按这些法院的逻辑,还可设“限住令”,禁止其居住任何房屋,这明显荒唐。问题出在“老赖”非法转移财产,查清财产如何转移才是关键,法院可以对非法转移的财产依法处理,但无权因此对所有被执行人全部限驾。

肖建华:各地法院在执行司法解释的过程中可以总结经验,根据各地情况优化执行方法,但不能超出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规定的范围。地方法院出台不同政策,会使各地执法尺度不统一。超出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地方解释,可能损害司法权威。

何兵(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教授):如果这个措施推广开,可能影响商业环境。“老赖”有的或许是恶意躲债,但有些人系合法经营最终破产或生活遭遇巨变,最后没能力还钱。如果“限驾令”把所有人都囊括在内,可能会导致没人再敢借钱做生意,因为破产后生活都无法保障。

3 辩权力

“未剥夺驾驶资格”VS“地方法院无权作出此种规范”

成都商报:地方法院是否有权制定“限驾令”?

肖建华:“限驾令”是地方法院为限制高消费而创新出的举措,不包括在最高法司法解释中。地方法院无权制定司法解释,其规定不能违反司法解释的规定,进一步限制自然人或法人的权利。在最高法授权试点或出台新的司法解释之前,不赞成地方法院单独制定规定,随意对限制被执行人权利的“禁令”范围做扩大解释。

谭秋桂(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教授):地方法院无权作出此种规范。理由是:第一,最高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不得制定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规范性文件;第二,“限驾令”没有上位法的依据;第三,“限驾令”不符合法理,最高法《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法理依据是限制被执行人的财产处分权,而“限驾令”限制的是被执行人的行为自由。

成都商报:法院的做法是否违背了“法无授权即不可为”的原则?

王成栋:没有违背。“限驾令”限制了“老赖”的驾驶权利,但这和剥夺驾驶资格是两码事。驾驶资格的获得与剥夺,应由发放驾驶执照的行政机关行使。而“限驾令”没有否定老赖驾驶证的合法性,只是不让其使用车辆。

张斌:最高法的规定是公法性质,公法必须要有法律授权,限制别人的权利的时候必须要有法律依据。严打“老赖”和保障“老赖”基本权利如何平衡,关键也在于打击“老赖”的措施是否有法律依据。

4 辩权利

“未过度损害老赖权利”VS“没有规定可以限制行为自由”

成都商报:驾车是否属于人的基本权利?应如何权衡“给老赖基本生活的权利”与“迫使他们执行法律义务”?

孙邦清:我国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加以明确规定,而驾车不是人的基本权利。公民出行可选择的方式众多,驾车只是其中一种方式,因此不具有不可替代性。限制驾驶非营运小汽车并不会影响公民的出行。

谭秋桂:驾车并非基本生活权利,但是属于人的行为自由。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可以限制被执行人的行为自由,以限制被执行人行为自由的方式迫使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王成栋:“限驾令”并没有过度损害到老赖的权利。因为开车不是必需的,这和住房、工作等涉及生存的活动是不同的。和正常人相比,“老赖”享受的权利应该受到一定限制,但如果有更明确的法律依据,为地方法院的行动提供司法解释依据,人们的质疑就会减少,效果肯定也会更好。

成都商报:对于超过法律规定限度的执行行为,有什么可以救济的方法?

肖建华:该“限驾令”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有关被执行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法院撤销。

谭秋桂: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对裁定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规定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5 辩根源

“被执行人缺乏对法律的敬畏”VS“应设立个人破产制度”

成都商报:但现实中确实存在“老赖”使用各种规避手段,问题根源出在哪里?

谭秋桂:最高法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制度本身没漏洞,现行司法解释关于限制“老赖”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范围也十分明确,没有任意扩大解释空间。但相关配套制度不完善,加上被执行人缺乏对法律的敬畏,导致该制度的落实有些问题。

孙邦清:限制“老赖”高消费的主要背景我国信用制度不够完善,导致被执行人能够转移财产、逃避履行债务。若信用制度完善,被执行人无法逃避债务,其财产去向(包括房屋过户等)均能被执行法院掌握,那么就不存在“老赖”了。这也是根治“老赖”的唯一办法。目前限制“老赖”高消费措施的最大弊端是对诚信但无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造成伤害,对于这类被执行人应设立个人破产制度。

肖建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确实存在着“高消费”的标准认定不一的难题。这有待于地方人民法院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将各地情况上报,促进最高法对限制“老赖”高消费的规定加以完善。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应当鼓励“限高”规则的适用,促使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但各地法院执法的尺度需要一致,有统一的规则为公众周知并得到社会认可,以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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