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出台农家乐管理办法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区禁止经营农家乐

成都晚报 2018-05-23 04:10 大字

定义农家乐

■以“农”为根

■以“家”为形

■以“乐”为魂

成都市农家乐管理办法》定义为:农家乐是指利用农家庭院和乡土资源,以休闲农业、农村风情、农家饭菜为特色,为消费者提供观光、住宿、餐饮、农事体验、休闲娱乐等服务的经营实体。

办法明确,农家乐经营活动应当以“农”为根、以“家”为形、以“乐”为魂,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品质、彰显特色、保护环境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能够利用乡村自然环境、人文景观和农、林、牧、渔业等资源优势,供消费者赏农家景、吃农家饭、住农家屋、采农家果、干农家活、品农家趣、享农家乐。

作为“中国农家乐发源地”,成都目前拥有5400余家农家乐以及多个省级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镇、示范村。数量众多、档次不同的农家乐成为成都休闲旅游的好去处,每年都吸引着大量市民和游客前往。为了进一步规范农家乐经营活动,提升服务品质,促进乡村旅游优质发展,推动乡村振兴,带动农民就业增收,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成都市农家乐管理办法》,要求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和其他禁止准入区范围内经营农家乐。该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如何支持农家乐?

改厨、改厕、改餐、改客房、提升服务

根据管理办法,设立农家乐应具备四项基本条件。首先,选址应当符合所在辖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不得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应对选址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其次,接待场所环境卫生整洁,建筑安全可靠,具备必要的安全、消防等设施。第三,农家乐经营者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四,农家乐应具备齐全的法定经营手续。

办法明确,成都支持农民利用闲置宅基地,整理结余的建设用地发展农家乐。同时,各级政府应当将农家乐发展纳入乡村振兴战略、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发展规划进行统筹推进,加快乡村公共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支持开展品牌农家乐创建和推介活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支持农家乐改厨、改厕、改餐、改客房和提升服务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对体现天府田园、川西林盘、特色川菜等天府文化特色和创意农业、景观农业等新业态的农家乐,通过竞争立项予以扶持等。

怎样规范农家乐?

排放污水、油烟等不得超标

据了解,成都的农家乐大致分为4类:餐饮经营场所、住宿经营场所、餐饮+住宿、住宿+餐饮+采摘、购物、农事体验等。由于农家乐大多选址在田间地头或鱼塘山林,基础设施和卫生管理都相对薄弱,厨余垃圾、生活垃圾等环境问题亟待解决。对此,管理办法的重点之一是对农家乐的环境问题作出规范。

管理办法明确,农家乐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和其他禁止准入区范围内经营农家乐。农家乐经营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环境卫生、食品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管理措施。排放污水、油烟等污染物的农家乐,应当配套建设符合项目环保要求的污染治理设施,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此外,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设立安全管理责任人,制定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切实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成都晚报记者 闫宇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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