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农家乐应具备四项基本条件
作为“中国农家乐发源地”,成都市目前已有农家乐5400余家,以及多个省级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镇、示范村。数量众多、档次不同的农家乐成为成都休闲旅游的好去处,每年都吸引着大量市民和游客前往。
记者昨日从市旅游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农家乐经营活动,提升服务品质,促进乡村旅游优质发展,推动乡村振兴,带动农民就业增收,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成都市农家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设立条件、经营规范、鼓励和扶持、监督管理等方面对成都市行政区划内农家乐的经营和管理活动进行了规范。下一步,市旅游局还将牵头制定《办法》的实施细则。
设立农家乐应具备四项基本条件
《办法》明确了农家乐的定义:是指利用农家庭院和乡土资源,以休闲农业、农村风情、农家饭菜为特色,为消费者提供观光、住宿、餐饮、农事体验、休闲娱乐等服务的经营实体。对于农家乐的监督管理,《办法》提出,农家乐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家乐统筹协调、监管。
根据《办法》,设立农家乐应具备四项基本条件。首先,选址应当符合所在辖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不得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应对选址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其次,接待场所环境卫生整洁,建筑安全可靠,具备必要的安全、消防等设施。第三,农家乐经营者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四,农家乐应具备齐全的法定经营手续。
在规范经营方面,《办法》明确,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设立安全管理责任人,制定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切实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农家乐服务从业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相应技能。从事饮食业及其他直接为消费者服务的人员,应当按国家规定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值得一提的是,旅游部门负责指导农家乐旅游产品开发和宣传推广,按照相关标准引导农家乐规范旅游服务质量。区(市)县旅游部门会同农业、食药监等相关部门建立农家乐经营者信用档案,并进行信用分类监管。此外,国土、建设、农业、环保、水资源保护、工商、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农家乐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农家乐应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
记者走访发现,成都市农家乐大致可分为4种类型——农家乐餐饮经营场所、农家乐住宿经营场所、农家乐餐饮+住宿经营场所、农家乐住宿+餐饮经营场所+采摘、购物、农事体验等。然而,这些“接地气”的农家乐往往选址在田间地头或鱼塘山林,基础设施和卫生管理都相对薄弱,厨余垃圾、生活垃圾等环境问题亟待解决。市旅游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办法》的一大重点就是对农家乐的环境问题作出了规范。”
对此,《办法》明确:农家乐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和其他禁止准入区范围内经营农家乐。农家乐经营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环境卫生、食品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管理措施,经营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排放污水、油烟等污染物的农家乐,应当配套建设符合项目环保要求的污染治理设施,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农家乐的鼓励和扶持措施。成都市将支持农民利用闲置宅基地,整理结余的建设用地发展农家乐。同时,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支持农家乐改厨(布局合理、安全卫生)、改厕(功能完善、整洁实用)、改餐(色香味美、健康养生)、改客房(温馨舒适、格调精致)和提升服务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对体现天府田园、川西林盘、特色川菜等天府文化特色和创意农业、景观农业等新业态的农家乐,通过竞争立项予以扶持等。本报记者 程怡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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