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公证摇号选房出新规 一个家庭一次只能参与一个项目摇号

四川日报 2018-05-16 06:44 大字

本报讯(记者 文强)5月15日,记者从成都市房管局获悉,为了贯彻落实最新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完善成都公证摇号排序选房规则,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和成都市司法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完善商品住房开盘销售采用公证摇号排序选房有关事宜的通知》。《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根据《通知》,公证摇号及选房,需按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刚需家庭、普通家庭顺序,先后摇号排序、依序选房;并需保持登记购房人、摇号排序人、按序选房人、合同签订人相一致。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不低于当期准售房源总量的10%公开用于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优先购买,但商品住房项目位于本市中心城区锦江、饮马河、西郊河围合而成的“两江环抱”区域内的除外。刚需家庭登记购房人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的购房条件,其中夫妻离异的,购房登记时离婚应已满两年。

成都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为了杜绝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违规收取排号费、茶水费、渠道费等行为,成都市自2017年11月开始执行公证摇号排序选房措施。但由于受新房、二手房价格倒挂以及资金保值增值需要的影响,不少居民为了买到房子,同时在多个楼盘参与摇号,容易产生诱发恐慌性购房情绪、增加家庭债务负担、预埋违约风险等一系列问题。因此,此次《通知》明确了家庭分批参与摇号的规定。

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刚需家庭、普通家庭,一次只能参与一个商品住房项目购房登记、公证摇号、排序选房,在该项目公证摇号选房结束后未能购房的,方可参与下一个商品住房项目购房登记。在此期间,不能通过变换登记购房人的方式参与其他商品住房项目购房登记。网上登记报名期限截止后,不得撤销或变更购房登记信息。

为了防范房地产金融风险,同时坚决遏制投机炒房行为、避免出现一个家庭以多个人的名义参与登记摇号现象,《通知》还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核验登记购房人资格时,应核验登记购房人本人满足首付款条件的存款证明。对提供虚假信息或瞒报家庭成员信息、住房条件等获取购房资格的,列入成都市购房失信人员名册,购房登记平台3年内不受理其购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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