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白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四川法制报 2018-05-15 01:31 大字

青人社催字〔2018〕第1号

康志恒(身份证号:510113194508305012):我局于2017年11月16日向你送达了《成都市青白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青人社处决字〔2017〕第2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到成都市青白江区社会保险局退还2006年1月至2013年7月领取的城镇职工养老金共计73418.14元(大写:柒万叁千肆佰壹拾捌元壹角肆分)。如对本催告书有异议,请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又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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