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发放贷款

成都商报 2018-05-06 02:25 大字

5月4日,银保监会、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四部委明确要求,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民间借贷发展迅速,但以暴力催收为主要表现特征的非法活动愈演愈烈,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妨碍了正常金融活动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资金健康有序流动,防范金融风险,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四部委联合出台了这次《通知》。

《通知》指出,严厉打击以下非法金融活动: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同时,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

成都商报记者获悉,凡是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设立从事或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在规范开展民间借贷方面,《通知》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小额贷款公司应依法合规经营,开发面向不同群体的信贷产品。成都商报记者 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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