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种情况下可拒缴物业费

兰州晚报 2018-04-12 04:21 大字

据《工人日报》报道国务院总理日前签署第698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1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5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出部分修改,涉及4个条款的修改,删除1个条文,删去的条文为第五十九条。根据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以下8种情况可以拒缴物业管理费:

1.物业费的收取应该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算起,而不应该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楼日期算起。如果开发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因此延迟收楼的,业主可以拒绝缴纳这段时间的物业费;2.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情况,业主可拒交;3.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交纳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交纳;4.物业服务质量过差可暂时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并找寻实质解决办法;5.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6.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7.因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的,物业费是由开发商交纳;8.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有以上8种情形的,我们可以理直气壮不交物业费。要是有如下情况,物业或许还得给我们倒找钱呢!

去年江苏苏州一小区的业主就很开心:小区业委会发大红包,606户人家总共领到了24万元现金,并且,还是由业委会成员挨家挨户把这个大红包送到居民手中。原来,该小区业委会和物业签订了协议,从他们那里争取到了小区的公共收益。

而公共收益这笔钱其实咱们每一家都有份。如今小区的电梯里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总有广告出现在电梯间。那么,物业靠这些广告赚了多少钱?广告收入所得如何利用告知全体业主了吗?

这些项目,收钱的虽然是物业,但是,物业只是代为管理,根据我国《物权法》和有关规定,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广告收益,归业主共有!

看到这,就有人质疑,这笔钱我能要到吗?

苏杭有小区成功给业主发了100多万元,重庆、成都也有小区成功给业主发钱。大家懂了吧,其实这些钱应该归业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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