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 在蓉就业的港澳台同胞 可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成都日报 2018-03-31 05:44 大字

本报讯 (记者 缪梦羽) 记者从成都公积金中心获悉,4月1日起,在蓉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可以按规定缴存并使用住房公积金,实现与本市缴存职工“同城同待遇”。

据了解,只要与本市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的港澳台职工,可与本市缴存职工一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同时,在蓉具有执业资格证的港澳台自由职业者也可开设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

对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职工,今后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时,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13〕3号)及相关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返回港澳台的职工,可办理公积金销户提取。跨城市就业并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相关负责人介绍,该项业务上线,旨在贯彻落实相关政策要求,让在蓉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为港澳台同胞在本市就业、生活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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