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摔狗”案当事人均被行拘7日 是和稀泥式处罚吗?

澎湃特约评论员 2018-03-29 16:38 大字

备受关注的成都“疑因索酬不成摔死小狗”事件近日有了结果。何某某因利用网络发送威胁、恐吓信息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吴某某因利用网络散布他人个人私密信息,均于3月27日被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据成都商报报道,2017年12月,吴某某的柯基犬在小区走失,后被何某某领养,双方因归还问题产生纠纷。1月11日,吴某某前往何某某家索要,后者拒不开门,吴报警,民警未在家中发现该犬,后在楼后地面发现狗已死亡,系何某某用毛巾等物打结成绳,在将狗放到楼下过程中致其落地死亡。2月5日,法院调解处理了该纠纷。7日,吴某某报案称人身安全受到他人威胁,生活受严重干扰;10日,何某某报案称个人隐私被他人泄露,生活受严重干扰。 

警方调查发现,吴某某于1月10日通过微博散布何某某手机号码等隐私;何某某于1月11日通过微信向吴某某发送威胁、恐吓信息,威胁其人身安全,因而作出上述处罚。此外,此外另有李某、刘某、丁某三人泄露何某某个人信息及隐私,也均被处以7日拘留。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既然何某某与吴某某确实存在发送威胁、恐吓信息、散布他人隐私等行为,其行为构成违法,警方依法对他们进行处罚是应当的。 

不过,这并不是说在处罚轻重和自由裁量权运用的妥当性上也毫无瑕疵。从现有报道披露的信息来看,吴某某与何某某两名主要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孰轻孰重,不好判断。但5名当事人全都被处以7日拘留处罚,确实容易让人产生“各打五十大板”的嫌疑。举个例子,吴某某和李某散布何某某手机号码,与丁某散布何某某身份证件和家庭信息的危害性是否一样?在处罚上是否应考虑轻重之别?  

在针对此事的新闻评论区,不少网友质疑上述的处罚是“和稀泥”。如果警方能拿出更实锤的证据,来证实处罚的公平与合理,就更完美了。别忘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也明确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此外,值得反思的是,何某某宁愿把狗放走(致其摔死)也不愿归还失主,固然让人愤懑,但动物走失被他人收养,失主领回时付给收养人一定费用也是应该的。双方纠纷究竟是因为吴某某拒不支付费用,还是何某某狮子大开口,令人无法接受?这一信息目前似乎也不得而知。不过,无论如何,吴某某不是依法维权,而是通过微博散布何某某手机号码等隐私,并由此招致何某某的威胁报复,再次将“战火”升级,双方都难辞其咎。

其实,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如果双方相互谅解、不予报案,是不会追究的。摔狗纠纷于2月5日本已处理完毕,双方不是摒弃前嫌,各自回归正常生活,而是耿耿于怀,继续纠缠不休,最终都为自己的任性付出了代价。当然,通过双方互追到底,对各自违法行为予以处罚,更能让人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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