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 成都电子眼处理流程新调整
针对当前市民关心的“关于3月1日起未绑定的不能处理交通违法”的消息,2月26日,成都商报记者从成都市公安局交管局了解到,接上级部门通知,原定于2018年3月1日未绑定不能处理非本人机动车电子监控交通违法的交管措施,将延长至2018年9月1日。
据了解,此次电子眼处理流程调整最大的变化是:通过便民渠道(如邮政便民服务点、“蓉e行”、“交管12123”等)处理他人车辆的记分电子眼时需要绑定,只罚款不扣分的电子眼处理方法和以前一样,不需要绑定也能在便民渠道处理;特别强调是,驾驶人在交警分局、大队窗口处理交通违法,处理流程及条件不变,无需绑定也可前往处理。
同时,为更方便群众网上处理交通违法,减少市民窗口等候时间,“交管12123”手机APP新增非本人名下机动车交通违法网上处理渠道,从2018年2月27日起,驾驶人办理3台非本人名下机动车绑定业务的,可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进行网上绑定。
“分局窗口处理方式不发生变化,仅仅是需要通过便民渠道,处理他人车辆的记分电子眼是才需要绑定。”据成都市交警一分局车管科副科长吴晓乔介绍,9月1日后,通过警邮便民服务点、警银离柜办理自助机、交管大厅违法处罚自助机、“蓉e行”、“交管12123”等便民渠道,处理有记分的电子眼时,被处理人必须是机动车所有人,非本车驾驶人通过上述便民渠道处理该车记分的电子眼时,需提前至全市各交警分局、大队等公安交管业务窗口或“交管12123”APP绑定该机动车,完成后才能处理自绑定日起以后的电子眼。
为更方便群众网上处理交通违法,防范“黄牛”非法牟利,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近日进一步完善了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在原有可以处理本人名下机动车交通违法的基础上,新增了自助处理非本人名下机动车交通违法的功能。
此次平台完善后,需自助处理非本人名下机动车交通违法的驾驶人可通过“交管12123”APP进行。驾驶人可自主选择在交通违法处理窗口或者通过“交管12123”备案非本人名下的机动车,备案后,可处理自备案之日起发生的有记分且单笔罚款金额不超过200元的交通违法行为。
从2018年2月27日起,驾驶人办理除本人外,3台非本人名下机动车绑定业务的,可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进行网上绑定。新增非本人名下机动车交通违法网上处理渠道后,驾驶人在交警分局、大队窗口处理交通违法,处理流程及条件不变。成都商报记者 张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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