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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一老板骗得国家资金五百万 “回报”副处长一辆奔驰车

云南法制报 2018-02-09 22:24 大字

杨友波曾是云南圣大江城林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圣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神通广大”,让不具备申报条件的圣大公司获得审批,得到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共计500万元。

近日,江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杨友波行贿案。他称,自己给省发展改革委产业协调处原副处长唐某甲送了一辆价值64.9111万元的奔驰GLK300轿车。

这个私企老板“口气大”

杨友波在当地以“口气大”著称,人们看到,该公司成立不久,圣大公司就获得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

不具备申报条件的圣大公司林产品研发中心的项目怎么会得到申报呢?

据江城县人民检察院查明:

2010年2月22日,接到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后,云南省发改委也下发了通知。此后,普洱市发展改革委上报了“云南圣大江城林产品研发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的请求。明知是违规的,云南省发展改革委还是上报云南省生产性服务中心项目申报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请求等相关材料。

据了解,杨友波先把江城县相关部门“攻关”下来,因此才有江城县发改局《关于云南圣大江城林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用地的批复(江国土资〔2011〕63号文件》等文件和土地登记审批表。

该项目得到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共计500万元,其中250万元到账后,就被杨友波挪作他用,其实,他根本也不想搞什么项目建设。

此外,圣大公司还获得云南省财政厅、省工信委联合下达的云南省2013年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90万元(圣大公司0.9万平方米标准厂房所获补助资金)。

据介绍,圣大公司林产品研发中心的项目违规得到申报,并获得审批,主要是得到时任省发展改革委产业协调处副处长唐某甲的关照。

此后,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土地例行督察通报,对普洱市违反程序出让土地,江城县人民政府非法批地等问题进行了调查,云南审计厅调查组按照专案组安排2010年度至2014年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涉及的34个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了审计调查,其中审计发现了圣大公司申报的林产品研发中心项目,申报后未实施建设,骗取服务业引导资金500万元的情况。

送给副处长一辆奔驰车

因为杨友波的“口气大”,社会上的许多私人老板都会慕名过来请他帮忙。

其中最“有名”的事例是,云南晨晟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申报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也来请他帮忙,而他则去请唐某甲帮忙。

据了解,唐某甲于2009年2月至案发时任省发改委产业协调处副处长。产业协调处工作含服务业经济发展和规划、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制定、服务业引导资金申报和项目管理等。

2011年初,唐某甲知道杨友波朋友的公司向省发改委申报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事宜后,他就给省发改委政策法规处的黄某打招呼。

2012年6月,云南晨晟招标咨询有限公司获得招标资质。

普洱市检察院原反贪局收到举报,称杨友波与唐某甲之间存在不正当利益关系。

收到举报线索后,普洱市检察院干警前往昆明查找杨友波(系昆明人)。

期间,杨友波主动到普洱市检察机关投案,并交待其行贿事实:“我给唐某甲送了一辆奔驰车,还给他送了巨额现金,约他免费到欧洲旅游。”

原来,杨友波和唐某甲早就是“老朋友”了。

早在2009年时,唐某甲就帮其协调了新疆矿产办证的事情。

此后,杨友波为感谢唐某甲在圣大公司林产品研发中心项目申报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上的帮忙,贿送唐某甲一辆奔驰车。奔驰车登记在云南圣大投资有限公司名下。

该奔驰车一直由唐某甲的妻子使用。

期间,为了应付纪委调查,其将车还回云南圣大投资有限公司,但仍留着车钥匙,想等以后继续使用。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友波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唐某甲的职务便利,得到相关国家政策资金的扶持和倾斜,于2009年至2012年间,向唐某甲贿送财物近100万元人民币,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被告人杨友波在案件侦办阶段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在法庭上当庭认罪,自首成立,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江城县法院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友波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已交),扣押的涉案款25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目前,唐某甲也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被判刑。 

(原题为《云南一老板送副处长奔驰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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