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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社会公共视频资源 建议完善立法监管 控制使用权限

成都商报 2018-01-25 04:06 大字

省政协委员杨晋平的提案建议,完善对社会公共视频资源的立法监管,落实监管主体,完善管理责任,控制使用权限。

“目前,在我国绝大多数地区,对公共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与使用仍依靠行政命令来实现,对社会公共视频资源管理的法律监管仍是一片空白,在国家安全与个人隐私保护等方面都存在隐患。”杨晋平表示,亟需出台明确、细致、规范的法律法规。其建议明确规定哪些公共场所应安装视频监控,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逐渐实现对公共区域监控全覆盖。

“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不同于对重大案件犯罪嫌疑人的监视等情况,因此立法应明文规定监控系统的设置必须有公开标识。”杨晋平表示,还要明确规定哪些地方不能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即设立禁止性规定,将视频监控建设纳入行政审批程序。

杨晋平建议明确社会公共视频监控的适用范围,作为系统建设和使用的公安机关有权依法使用视频信息。其他部门或组织如城管、电力、交通、环保、车站、医院,学校等在工作中也需要这些图像信息,因此也是合法使用主体。杨晋平提出,应当根据法定的安装范围来确定安装主体及其责任,更要落实社会公共视频资源的监管机关,避免造成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害。“应规定建设或使用单位加强对监控设施操作人员的管理责任,将监看和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送监管机关备案。”

杨晋平建议,应在公共视频监控系统使用的单位建立健全系统及图像信息安全的管理制度,不得监视、拍摄、录制他人隐私,必须通过立法严格管理。由监管机关负责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与管理。此外,还应该完善社会公共视频资源使用的审批、登记程序,规定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因执法工作需要有权查阅、复制、调取图像信息,社会单位和个人需复制或调取社会公共视频资源信息,应通过监管单位批准,必须登记备案。

成都商报记者 叶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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