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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服务管理不作为 损害业主利益业主可起诉

雅安日报 2017-12-07 09:36 大字

物业公司,是小区住户们的“大管家”。近年来,小区住户与“大管家”相处不和谐的情况时有出现。物业公司物业服务不到位,楼道卫生得不到清理……你是否也遭遇过这样的情况?近日,就有市民向记者反映,自家小区物业管理存在很大的问题。

物业合同到期 物业公司拒不离场违法

近日,家住市区西门车站附近的杨女士向记者反映,她所住的某小区于2013年12月31日与成都某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协议,合同今年1月1号到期。按到合同规定,在合同期满之后,在没有继续签约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就应该立即撤场,但是,该物业公司却迟迟不肯撤场。

杨女士告诉记者,因为在三年的服务管理期间,该物业公司管理很差,刚开始就没有按照物业协议上的内容开展服务,到后期没有遵守服务条款,有很多违约的行为,没有尽到合同的义务。在此期间,业主们频频向物业反映,但问题未能得到解决。所以该小区现在百分之八十以上的业主反对该公司继续服务。今年3月份,小区通过业主选定了新的物业管理公司,但由于该物业管理公司拒不离场,拒不配合移交工作,导致新的物业公司不能进一步开展对小区的整改工作。

到目前为止,该物业公司依然没有撤场,“赖”着不走,还在继续服务。对于无合同的情况下继续进行服务,小区业主们都表示不愿意继续缴纳物业费。

“比如业主的公共使用面积,他指定为某业主的指定停车位,其实他是没有权利这样做的。”杨女士在谈到该物业公司在管理上的一些行为时,表示很无奈,按照《物权法》规定,这是小区公共使用面积,每一个业主都有权利在这里停车。

对此,记者咨询了市12315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唐女士,唐女士表示,该物业公司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和第十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并且唐女士还谈到,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退出物业服务,合同期满未续约的,依法、依约定解除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继续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物业服务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未解决、阶段工作未完成等为由拒绝退出,所以该物业公司拒不离场的行为是违法的。

物业公司损害业主利益 业主可起诉

家住市区武安街的李女士也有“物业”烦恼,李女士告诉记者,其居住的小区物业管理很糟糕,近几年小区环境卫生脏乱是常态,并且存在车辆乱停乱放,建筑垃圾不及时清理等情形。“我们抗议过很多次,也想过更换物业公司,但由于是老小区,业主一直团结不起来,很多家庭也不会真正关心小区的事。”李女士说。

据李女士介绍,为了向小区物业公司表达抗议的决心,她和另外很多业主从去年就开始拒交物业管理费,虽然小区管理员也曾电话、上门催收过,但就是一直没有交物业管理费。

“楼道里堆满垃圾,墙上都是小广告,有时候下水道堵塞,臭味熏天……”该小区另一住户宋女士说到小区居住环境,脸上写满无奈。“我们以前交了物业费和停车费,但自家的车从来没有停进小区里面,并且小区里面的车有些还不是业主的。”宋女士表示,不管是停车难,卫生环境差,还是楼道灯坏等,物业都不会去管理。

记者采访了该小区多位住户,他们都表示对此物业公司的管理很不满意,她们表示不管理就拒交物业费。

对此,唐女士表示,根据双方的物业服务合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房屋业主的基本义务。在物业公司提供了基本物业服务的前提下,业主应该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如果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应成立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进行协商,如果物业不改善服务,业委会有权解聘物业,选聘新物业。此外,业主也可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对其进行整改。如果物业公司的行为损害了业主的利益,造成业主损失的,业主可以投诉到市消费者协会,也可在收集好相应的证据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雅安日报记者 郑雨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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