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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四川法制报 2017-12-07 02:37 大字

(成都)食药监药行罚〔2015〕19号

被处罚单位(人):

闫彩云地址(住址):河南省辉县市南村镇北京坡村(身份证显示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闫彩云性别女年龄:28职务:负责人联系方式:18808052590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宝瓶堂经营者闫彩云被人实名举报在其店内销售玉树国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天域国草冬虫夏草纯粉”,无药品批文,却在其包装上按药品功效夸大宣传,宣传补肾益肺,活血化瘀,用于肾虚精亏,阳痿遗精,腰膝酸痛,久咳虚喘等功能。并且包装上没有规范的写出保健食品或者药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经核查,你于2015年1月,经青海睿元药物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员刘某推荐共购进该“睿元生物”套装四套,购进价格:2998.00元/套,销售价格为:2998.00元/套,未销售过套装。货值金额:2998.00元。相关证据:举报信、现场检查笔录、情况说明、询问调查笔录、协查函、协查回函、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予以佐证。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1、没收“睿元生物”套装四套;

2、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2998元/套×4套×3倍)35976.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工行高新支行民丰大道分理处(账户名称:成都市财政局应缴预算归集户、账号:4402235009008901287、项目编码为:1700302)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成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起诉。

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10月15日公告日期:2017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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