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案首判心理康复费的破冰意义
何勇海
13岁的英英(化名)在离家出走的48小时内遭遇陌生六旬男子史某的多次侵害,史某坚称双方的性行为是自愿发生,并称认不出对方是未成年人。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开庭审理并于近日宣判,判处史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判赔的直接经济损失项目中首次包含3000元的心理康复费用,这在此前全国的公开案例中是从未有过的。(11月29日《成都商报》)
在儿童性侵案公开案例中,法院首度判赔心理康复费,具有重要的破冰意义。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性侵被害人如果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物质损失赔偿,法院往往只支持已遭受的人身损害和必然发生的损失,比如医药费等直接经济损失,而被害人后续将用于心理干预、康复的费用,并没有被涵盖在内。
实际上,儿童遭受性侵,既有身体损伤,又有心理伤害。对被性侵儿童及时进行心理康复治疗,是必不可少的,这笔治疗费用也应当向被告主张。其实,法院判赔心理康复费并不缺少法律支撑。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在2013年10月23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其中就首次将遭受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精神康复费用纳入判赔范围。只是,由于此前宣传不够,加之缺乏配套实操细则,很多基层审判人员对此并不知晓,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家庭也少有提起相关赔偿。这一局面早就应当改变了,而此次宣判无疑是个很好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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