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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付款12万,“债主”拒收,咋办? 钱提存至公证处 可视为履行支付义务

成都商报 2017-09-28 03:21 大字

相关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公证法》及《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提存之债从提存之日即告清偿。

主动付款却被“债主”拒收,这样的事情发生在了市民黄先生身上。原来,黄先生和“债主”张女士原本是一对夫妻,后因矛盾离婚,在法院调解下,二人曾达成这样的协议:黄先生先支付12万元房屋补偿款,张女士再将一套72平方米的房子交付黄先生。

但因张女士拒收这12万元,黄先生无法取得房屋。在把钱存在公证处的提存账户,从而履行支付义务后,黄先生向双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于7月被法院立案受理。

前妻拒收

12万房屋补偿款付不出去

黄先生和张女士因矛盾离婚,但就房屋分割未达成一致,于是二人向双流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法院进行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黄先生向张女士支付12万元房屋补偿款,张女士将5套拆迁安置房中的其中一套72年平方米的房子交付黄先生。

黄先生凑齐了12万元准备交给张女士,但张女士一家却不接电话也不回短信,由于联系不到张女士一家,黄先生只好上门去问个清楚。当天,张女士和父母拒绝接受这12万元房屋补偿款。

无奈之下,今年4月底,黄先生来到双流法院,希望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却告诉他,这种情况没办法申请强制执行。工作人员告诉他,黄先生有先履行的义务,换言之,只有支付12万元房屋补偿款后才可要求张女士一家交付房屋。

拿不到房咋办?

可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正当黄先生发愁时,律政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听说他的遭遇后表示,可以通过办理提存公证解决问题。当天,黄先生向律政公证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将12万元房屋补偿款提存至公证处的提存账户。

公证员范斌告诉记者,黄先生将12万房屋补偿款提存至公证处,可视为黄先生完成履行支付义务,即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张女士一家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现在变成了张女士单方面没有履行义务。”

根据《民法通则》《公证法》及《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提存之债从提存之日即告清偿。

如果受领人张女士一直不来领取,这笔钱又该归谁所有?对此,范斌表示,提存是有还款期限的,如果受领人不来领取,那么这笔钱就归国家,期限是二十年。而黄先生有告知的义务,如果告知有困难,公证处会采取刊登公告或者邮寄告知书等方式告知。

“所以黄先生和公证处都分别电话告知了张女士一家,此外我们还以邮寄送达的形式,给张女士一家发了催告函,请他们尽快领取这12万元。”范斌说。

在尽到告知义务后,律政公证处在法定期限内为黄先生出具了提存公证书。今年7月,黄先生凭着提存公证书,在双流法院办理了强制执行申请手续。

法院强制执行

但涉案房屋已被出租

8月中旬,张女士及其父亲来到公证处,希望领取这12万元,但却没能出示相关凭证。范斌于是向黄先生和法院了解情况,才知道房屋并没有移交,于是拒绝了他们的要求。记者了解到,涉案房屋目前已是查封状态,但涉案房屋已出租,租期到今年11月,因而具体执行要等到11月。

对于为何要等租约结束才能强制执行,记者翻阅法条发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黄先生告诉记者,完成提存公证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感觉拿到房屋的信心更足了,但他还是有些忐忑,担心租约到期后,张女士还是不把房子交给他,“为证实房屋被租给别人,我还去房屋现场查看过,确实租出去了。”他称,该走的程序都走了,现在就希望到时顺利拿到房。

范斌介绍,因对方“拒收”钱款而来办理提存公证的情况其实并不少见,不过像黄先生这样因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办理提存公证的,他也是头一回遇到。

此外,这笔钱款在提存账户里产生的利息归哪一方?公证处工作人员介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利息归领受方,也就是张女士一家所有。

成都商报实习记者 祝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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