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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互诉” 引出法律难题—— 刑事自诉人在诉讼过程中死亡 案件该如何处理遭遇法律空白

成都商报 2017-09-26 02:09 大字

9月20日,现年54岁的刑法学者及律师邱兴隆因肺癌不治去世,但其诉喻国强诽谤罪案正处于诉讼过程中,就此引发刑事诉讼难题:如何处理刑事自诉人在诉讼过程中死亡的案件?而此种情形在我国现有刑法中尚无具体规定。对此,成都商报记者专访了全国多名刑事诉讼方面的专家、学者和律师。

刑事自诉人离世 引发法学界对刑事诉讼难题大讨论

9月21日,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官网显示,该校“潇湘学者”特聘教授邱兴隆因肺癌晚期,医治无效,于2017年9月20日13时逝世,终年54岁。这让此前各社交平台有关邱兴隆辞世的传闻得到证实,紧接着法学界开始热议“邱喻案该如何了结”。

“邱喻案”是近年来湖南省乃至全国法律界热切关注的律师“互诉大戏”,邱兴隆于2014年以诽谤罪刑事自诉喻国强,认为被告人喻国强公开发表文章对其进行诽谤,“为污损自诉人的人格和名誉,被告人喻国强捏造自诉人因贩卖非法出版物而2次坐牢达5年多时间的虚假信息。微博发布后传播甚广,转发次数超过500次。”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裁定该案中止审理,至今年2月才恢复审理。

一审中,被告人喻国强同样也以邱兴隆犯诽谤罪提起了反诉,称邱兴隆于2015年11月在公开发表的文章中将喻国强定义为“犯罪嫌疑人”,捏造了“喻国强在担任龙腾公司总经理期间,上千栋国家拨款建设的别墅成了烂尾楼”的事实,损害了喻国强在律师界的声誉,对其工作、名誉、生活等方面造成了严重负面影响。

7月26日,雨花区法院判决喻国强诽谤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邱兴隆无罪。判决结果一出,舆论大哗,话题引爆法律界。甚至有业内人士透露,一个以“邱喻案”为关注焦点的微信群,组建两三天就吸引了400多名律师界和媒体的精英,热议不断。喻国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其辩护律师徐殷告诉成都商报记者,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已予以立案。但随着邱兴隆的离世,话题焦点发生转移。专家表示,对于如何处理刑事自诉人在诉讼过程中死亡的案件,在我国现有刑法中并无具体规定。

针对邱兴隆的离世对本案可能产生的影响,徐殷告诉成都商报记者,现在有很多不同的观点出现,有人认为自诉人死亡,案子应该终结,也有人认为需要自诉人的近亲属表态,是否同意继续参加诉讼,具体还要看法院如何处理。“最后程序会继续下去,是改判无罪,还是撤诉销案,我们目前都不得而知,希望最终能有一个依法公正的处理结果。虽然一审判了喻律师有罪,但他还是相信法院会有一个公正的判决,相信迟到的正义始终会来。”

9月22日,喻国强发出声明,“从即日起,停止对邱兴隆先生的一切诉讼行为。已安排徐殷律师撤回在长沙中院对邱兴隆先生的刑事反诉,取消对邱兴隆先生新的诉讼。”

而自诉方,成都商报记者多方尝试联系,截至目前,仍未获得回复。

专家、学者和律师——

自诉人死亡 不影响案件正常审理

成都商报:刑事自诉人在诉讼过程中死亡,此前是否有先例?

四川天作律师事务所万淼焱:目前已知国内该类型案件极少,其中1995年河南省新密市法院就其受理的一个类似案件向最高人民法院的机关刊物《人民司法》反映过,那也是一起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因患糖尿病被被告人遗弃,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死亡。当时,《人民司法》杂志研究组(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是:应当继续审理。因为法院受理刑事自诉案件必须符合的四个条件,其中之一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被害人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而由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害人的近亲属代为告诉的”。参照这一规定,在刑事自诉案件过程中自诉人死亡,无法继续行使诉讼权利的,应由人民检察院代为出庭告诉,继续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成都商报:后续诉讼如何处理?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究竟应当怎样处理,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如果是仅有自诉人上诉的,自诉人的近亲属有权代替自诉人以上诉人的名义参加二审;如果近亲属弃权,那么二审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如果已经查明被告人无罪,则应判决宣告无罪。

二、如果是仅有被告人上诉的,不论自诉人近亲属是否愿意代替参加诉讼,都不影响二审继续进行;二审法院无权因自诉人死亡而终止审理;被告人如果撤回上诉,那么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三、如果是双方都上诉的,那么就按照上述第二种情形处理。

成都商报:结合“邱喻案”双方均提出上诉的情况,被告方有哪些选择?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邱兴隆自诉喻国强诽谤案,双方都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现在自诉人邱兴隆死亡,被告人喻国强既可以与自诉人近亲属和解无罪,也可以争取二审法院改判无罪,但不存在由法院出具终止审理裁定导致喻国强不被定罪不被处罚的这种处理。

成都商报:刑事诉讼法中是否由规定表示“自诉人在诉讼过程中死亡,可由其近亲属代为参加诉讼”?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寇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60条规定,“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我认为参照上述解释规定,自诉人的近亲属可代自诉人行使相应的权利。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马静华:虽然此项规定的是指提起自诉环节,但它的法理是相通的。由于目前刑诉法的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自诉人诉讼期间死亡怎么办,这种情况下,按照法理推论,可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代为行使诉权。接下来,法院应通知其近亲属,征求是否愿意参与诉讼,以及要继续诉讼还是撤诉。

成都商报:“邱喻案”中,邱兴隆的离世会对喻国强当前的羁押状态产生影响吗?

四川天作律师事务所万淼焱:应当对喻国强立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由于一审法院判喻国强有期徒刑六个月,即一审法院认为喻国强是轻微刑事犯罪。邱兴隆教授的病逝导致本案在较长时间内不能恢复审理,而喻国强到底有罪与否,还需二审的审理认定。如果二审法院终审认定喻国强诽谤罪成立,那么刑法第246条,对诽谤罪的刑期规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现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成都商报:有观点认为“邱喻案”接下来可转为检方公诉,您怎么看待?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斌:自诉案件转为公诉案件需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也就是说案件原来定性错误,应属于公诉案件,“邱喻案”不属于这种情况。

成都市律协刑专委秘书长蒋健:诽谤罪本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根据《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因此,此案转为公诉并不合适。

成都商报记者 赵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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