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执法 市民有权录音录像
本报讯(记者徐毓蔚见习记者夏菲妮)昨(20)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在成都召开,听取了关于批准《成都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审查意见的报告。《条例》提出,在不影响正常执法的情况下,市民有权对执法活动录音录像。《条例》在保护行政相对人切身利益方面进行了规定,执法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行政相对人有权拒绝;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依据;在不影响正常执法的情况下,市民有权对执法活动录音录像。
在执法监督方面,《条例》设定了四种监督机制,包括政府监督、内部监督、交叉监督和社会监督。
此外,《条例》还规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罚款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要、收受当事人财物等行为,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检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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