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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微信公众号黑滴滴被判赔13万法院:禁止侮辱诽谤损害法人名誉

成都商报 2017-09-14 08:00 大字

日前,“的哥的姐有的说”、“TAXI地带”两个微信公众号因发布多篇侮辱性、诽谤性的内容,构成侵权,被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赔偿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即滴滴出行的注册公司,以下均简称滴滴公司或滴滴出行)经济损失费10万元及合理支出32510元,并在其涉案的两个微信公众号显著位置连续10日发布声明,消除其侵权行为带来的负面影响。

据了解,“的哥的姐有的说”、“TAXI地带”两个微信公众号均系刘某团队运营。 自2015年起,刘某通过“的哥的姐有的说”、“TAXI地带”两个微信公众号发布多篇带有侮辱性、诽谤性词语的文章或评论、精选留言,极大地损害了滴滴出行的声誉, 降低了社会公众对其服务的评价。

对于刘某的这种行为,滴滴公司于2016年6月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停止其侵权行为,删除其在微信公众号“的哥的姐有的说”、“TAXI地带”中发布的侵权文章,发布公开声明,消除其侵权行为带来的负面影响,并赔偿相关费用和经济损失费。

经公开开庭审理,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判决刘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删除《全国的的哥的姐,有一个坏消息,一个好消息,不得不听》一文,并在其微信公众号“的哥的姐有的说”、“TAXI地带”发布声明,消除其侵权行为给滴滴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00000元及合理支出32510元。

同时,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还认为,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人的名誉,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

现如今,互联网已深入渗透到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与人们的现实生活息息相关,而一些假新闻和恶意中伤也应运而生。按照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朱巍的说法,这些意在中伤的假新闻已经在中国的互联网公司竞争中造成了很大的问题。最近,我国也发布了《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文件,涉及微信、微博、今日头条、百度百家等互联网平台。

知名互联网法律专家赵占领律师表示:“近年来,随着自媒体的兴起,相关的名誉权纠纷也随之大量增加,备受各界关注,主要原因在于自媒体缺乏传统媒体的严格的采编流程,部分自媒体所发布的文章内容未经核实,甚至故意捏造事实,导致企业的名誉权受到侵害,加上不少自媒体借助社交平台进行传播,导致侵权结果在很短的时间内进一步扩散,给企业名誉造成的影响非常大。因此,很多企业不得不诉诸法律,巨额索赔案件频发,一方面说明企业的法律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另一方面也说明自媒体行业也需要加强规范,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不能逾越法律的边界。”

成都商报记者 胡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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