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预插手办案共 46 件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蒋京洲)22日,省检察院通报了全省检察机关2021年第三季度“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执行情况。据悉,全省检察机关共主动记录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1255件。其中,省检察院记录报告67件,市、县两级检察院记录报告1188件。从记录报告的内容来看,反映情况、过问了解的1143件,占91.1%;干预插手的46件,占3.7%;相关接触交往的66件,占5.3%。从记录报告的来源来看,过问、干预来自检察系统的126件,占10%;来自检察系统以外的1129件,占90%。
全省21个市级检察院均有记录报告。193个县级检察院中,182个有记录报告,11个连续3个月“零报告”,分别是:成都市金堂县检察院、新津区检察院、崇州市检察院,绵阳市小枧地区检察院,凉山州宁南县检察院,甘孜州得荣县检察院、道孚县检察院、新龙县检察院、巴塘县检察院、石渠县检察院、理塘县检察院。
据悉,“三个规定”是指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先后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要求司法人员对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和与当事人、律师等不当接触交往行为,都要主动记录报告,并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2019年8月,最高检印发《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把记录报告的重大事项,从司法办案扩大到干部选拔任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监督执纪等五个方面,明确了需要记录报告的具体情形,要求实行月报告制度,“零报告”的也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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