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头制定钢铁纪律的刘继曾

渭南日报 2019-10-14 00:46 大字

刘继曾(1895~1975),四川金堂人。1925年9月进入莫斯科东方大学,加入中国共产党。1926年9月参加五原誓师。1928年3月,省委任命刘继曾担任中共陕东特派委员会书记,领导陕东地区的武装暴动。渭华起义失败后,所在部队在河南邓县遭反动武装打散,他历经艰辛只身回到西安。1929年2月被捕,在狱中他坚贞不屈,严守党的机密,团结难友,同敌人进行斗争。出狱后,在天津、上海等地从事地下工作。新中国成立后,分别担任宁夏大学党委副书记、宁夏政协副主席等职。1975年12月,因病逝世。

1928年4月6日,刘继曾主持召开中共陕东特委第一次扩大会议,对渭华起义做出详细部署,并制定《临时纪律十一条》:

1.叛党者枪决;

2.不遵守秘密者开除,重则枪决;

3.临阵逃脱者开除,重则枪决;

4.畏缩不前者开除;

5.不参加斗争者开除;

6.不努力工作者重则开除;

7.虚张敌人声势、不信任群众力量者开除;

8.不接受命令者开除;

9.不服从决议者开除;

10.自由行动者开除;

11.冒充上级发布命令者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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