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四川法制报 2019-06-20 01:01 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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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翁常用与你单位工资、经济补偿金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金劳人仲案〔2019〕14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4500.00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地址:金堂县赵镇十里大道二段89号六楼6-8室,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特此公告。

金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9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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