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四川法制报 2018-09-19 01:09 大字

(金堂)市管罚催〔2018〕702号

四川远诚电缆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8年4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金堂)市管处〔2018〕7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你(单位)进行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电缆产品;2.处以罚款:柒拾柒万肆仟壹佰壹拾元整(¥77.411万元);3.没收违法所得:贰万伍仟捌佰玖拾元整(¥2.589万元)。并要求你(单位)2018年5月11日前到中国银行金堂支行缴纳罚没款。由于你(单位)至今未(全部)履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自2018年5月12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接到本催告书后10个工作日内到中国银行金堂支行(账户:金堂县财政局,账号:115806262112,单位代码:011248001,项目编码:9990111)缴清应缴罚没款及加处罚款。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在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金堂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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