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堂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曾治国,男,经营场所:成都市金堂县淮口镇市场坝口,名称:金堂县淮口曾氏种业,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2510121MA6CML2843
因你销售侵犯四川华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蜀丰”川优6203水稻种子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应根据该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因本局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于2017年7月11日分别在《四川法制报》、金堂县公众信息网向你公告送达了金堂市管听告字〔2017〕4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了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间内未与本局联系,也未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于2017年9月18日对你作出金堂市管处字〔2017〕1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如下:1、责令你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请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下述银行缴清上述罚款。开户行:中行金堂支行;账户:金堂县财政局;账号:115806262112;单位代码:011248001;项目编码:9990111。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本局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金堂市管处字〔2017〕1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可到金堂县赵镇金川路768号202室领取。本处罚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金堂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金堂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内容详见金堂县公众信息网www.jintang.gov.cn、本局淮口市场监管所公告栏)
附件: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告知单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特此告知。
金堂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25日
新闻推荐
昨日,人民网刊发题为《产业新城:产城融合的成都探索》的深度报道,全文6000多字,分三个主体部分报道了成都正努力探寻特大城市产城融合的可持续发展之路。报道说,当前的成都,经济跨过万亿台阶后,进入中速...
金堂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金堂县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