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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堂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四川法制报 2017-10-25 07:16 大字

曾治国,男,经营场所:成都市金堂县淮口镇市场坝口,名称:金堂县淮口曾氏种业,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2510121MA6CML2843

因你销售侵犯四川华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蜀丰”川优6203水稻种子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应根据该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因本局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于2017年7月11日分别在《四川法制报》、金堂县公众信息网向你公告送达了金堂市管听告字〔2017〕4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了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间内未与本局联系,也未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于2017年9月18日对你作出金堂市管处字〔2017〕1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如下:1、责令你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请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下述银行缴清上述罚款。开户行:中行金堂支行;账户:金堂县财政局;账号:115806262112;单位代码:011248001;项目编码:9990111。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本局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金堂市管处字〔2017〕1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可到金堂县赵镇金川路768号202室领取。本处罚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金堂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金堂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内容详见金堂县公众信息网www.jintang.gov.cn、本局淮口市场监管所公告栏)

附件: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告知单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特此告知。

金堂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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