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被盗刷 法院判决银行赔!
银行卡明明在手里,卡里的钱却不翼而飞,财产损失到底由谁来赔呢?近日,简阳市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了判决,银行被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银行卡遭盗刷 银行被诉至法院
今年6月,家住简阳市涌泉镇的胡某收到邮政储蓄银行短信提示,其银行卡上的钱在异地被取走。胡某立即查询了交易记录,确认银行卡被盗刷,随即向派出所报案。警方核查发现该银行卡在短时间内有三笔异常交易,三笔款项均于同一天在泰国一家民营银行的ATM机上使用伪卡被取走。
胡某认为自己尽到了银行卡及密码的妥善保管义务,但银行卡仍被非法复制和盗刷,银行方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随后,胡某以银行没有尽到合同义务为由向简阳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邮政储蓄银行简阳支行赔偿存款损失。
未尽到安保义务 银行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此案中原、被告系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邮政储蓄银行简阳支行作为金融机构及储蓄存款合同的相对方,未能为原告提供完善的技术设备包括难以复制的银行卡,存在安全隐患,故邮政储蓄银行简阳支行在履行合同中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属于违约;原告提供了挂失、报警记录等证据,且无证据证明原告胡某存在泄露银行卡信息和交易密码等行为,故银行理应对原告被盗刷的存款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今年5月25日,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明确: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银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规定第四条“持卡人主张争议交易为伪卡盗刷的或者网络盗刷交易的,可以提供生效法律文书、银行卡交易时真卡所在地、交易行为地、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如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其授权交易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此外,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的,发卡行主张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记者 赵诗柯 周夕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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