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婚前告知”标准应尽快细化

新安晚报 2021-04-02 09:23 大字

近日,成都简阳法院审理一起离婚案件,男方因患有重大疾病而未在婚前如实告知女方,被女方起诉离婚。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之规定,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女方的诉讼请求,撤销其与男方的婚姻关系。记者了解到,该案是《民法典》实施以来,成都首例因隐瞒重大疾病撤销婚姻案。(4月1日《成都商报》)

婚姻平等体现在具体的权利与义务上,要求婚姻双方保障彼此必要的知情权,避免因隐瞒加重对方义务或者给对方权利带来损害,这也是婚姻忠诚的伦理道德要求。《民法典》明确“重大疾病婚前告知”的义务,有利于保障另一方的知情权,防止因为婚后病发给另一方带来过重的扶养义务,以及骗婚等道德风险的存在,有利于维护婚姻权利的公平,以及促进婚姻生活的和谐。

“重大疾病婚前告知”的义务,作为婚前应当遵循的原则,初衷良善,然而作为调节婚姻关系的依据则又复杂得多。

比如,“重大疾病”怎么认定、怎么把握?事实上,医学上的“重大疾病”较之不宜结婚的“重大疾病”范围要大得多,如果认定过宽,无疑会让一些群体的婚姻权利受到损害;又如,“不如实告知”怎么认定、如何证明等等。一方面很多个体对疾病的认知相对有限,可能会因为认知模糊,认为“没必要告知”;另一方面可能自身没有发现病患。此外,疾病未婚前告知又可能成为恶意悔婚的借口,一旦成为“过度保护”,便可能形成事实的婚姻疾病歧视,助长功利婚姻不良风气。

强调“重大疾病婚前告知”义务的同时,还需要在双方权利上求得平衡,目前该规定还比较原则性、粗线条,可操作性不够,还需要细化。像成都简阳法院在审理首例隐瞒重大疾病撤销婚姻案时,对“血友病”是否属于应当在婚前告知的疾病,参考的是医疗卫生领域重大疾病目录,并非指导婚姻登记管理与司法审判的直接依据,如此,仅限于个案意义。

因此,与“重大疾病婚前告知”关联法律法规,应尽早细化与配套。如应当告知“重大疾病”的标准,婚前健康告知义务的履行形式,以及因此主张撤销婚姻的条件、认定标准、裁决程序等,司法、民政与卫健部门有必要联动加以界定与明确,以提供共同的遵循。此外,在制度上应将婚前健康等告知义务的履行,纳入到婚姻登记前的服务中来,如在登记文书中声明、承诺,将婚前体检纳入到医保等保障福利,提高婚检率,减少疾病隐情。□木须虫

新闻推荐

2021首场成都新经济企业市(州)行活动走进眉山今年首批成德眉资同城化发展城市机会清单正式发布

在昨日举行的成都市新经济企业市(州)行成眉专场活动上,2021年第一批成德眉资同城化发展城市机会清单正式发布。该清单旨在通...

简阳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简阳市这个家。

 
相关推荐